法律英语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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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基金和贷款助学金,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助学金,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款、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获得贷款和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参加课外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
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社团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