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结合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合一”。伦理所倡导的价值观体现在法律的规范中,所以“依法判案”也是“以礼审判”。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和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违反法律而符合伦理的行为,或者违反伦理而不违反法律的行为,这可以归结为“法外情”和“法外非-”

“八项意见”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见”,指的是亲属(皇族与国家有关)、亲戚(皇帝的故友)、圣贤(按封建标准受到尊敬的人)、人才(统治能力突出的人)、功德(对封建国家有重大贡献的人)、贵族(上层贵族官僚)、勤劳(为国家服务有重大贡献的人)和客人(历代贵族及其后代)。这八种犯罪不按法定程序和刑罚审判,不允许司法机关自行处理。他们应该采取“请示讨论”的特殊程序,即首先提交大臣会议讨论他们的罪行,然后请皇帝作出最后裁决。这八类人经过“请示讨论”这一特殊程序后,往往享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古代诉讼虽然也收集和运用物证、人证,更注重现场勘验,但更注重口供,这是决定案件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任何口供都不能定案,这种对口供的强调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政府中,秦汉的廷尉和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受制于宰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心;在地方层面,商周时期地方司法权由诸侯把持,秦以后则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把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