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校”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包括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面向农村学生的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自强计划”)、面向西藏定向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中国大陆。

2.华侨、港澳台学生:包括通过华侨联考录取的学生、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的港澳台省省学生、澳门免试录取的学生、香港免试学生、台湾省免试学生、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武汉大学(GB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是公立、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决策本科招生重大问题。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应包括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学院,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干部中选拔招生工作人员参加学校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评定(考察)和考试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当公示招生信息,并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招生宣传资料发布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办学实际,结合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 各省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各省考生占全国招生总数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受情况,生源质量,城乡,下同,统筹考虑。

第十一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剂省统考生源不均衡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总招生计划的1%。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大、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于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基础学科或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于社会需求小、报考学生少的专业,学校可以调整招生计划,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第四章入学考试(评估)

第十三条普通高考、非藏族学生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考生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认定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学生按当年国家和我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开展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和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的选拔、考核和测试。测试时间、方法、要求及相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五条根据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如果进入档案的学生受到专业调整,且无其他限制录取条件,则按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志愿招收。根据平行志愿中模拟投档的情况,原则上我省增加我校计划不超过原计划的5%。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不能完成计划时,撤回增量计划。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和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和档案移交名单,由学校另行提供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六条在执行非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办法)中,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报考人数不超过我校在本省剩余招生计划数,只录取本省本批次本类型有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在录取时,对于根据国家政策和省招生委员会规定可以加分的考生,除不作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我校承认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高考成绩(含政策分,下同)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总成绩(不含政策分,下同)最高的考生;当高考考生总分相同时,取同分,即适当调整省内分专业计划,将竞争关系中分数相同的考生全部录取到竞争专业。进一步尊重考生的专业意愿。如果考生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招生计划填报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需有所不同),且志愿合理,应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否则服从调剂的录取调剂,不服从调剂的退档。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要求AB+及以上,对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要求2B及以上。要求所有考生通过4C1的必考科目等级。我校在招收不同专业的学生时,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即考生由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总成绩最高的考生;若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则按选考科目等级排序,相关科目等级较高者优先。相关科目为物理、文学、历史;当考生所选科目成绩相同时,采取同分同得的原则,在竞争关系中满足考生的专业愿望。其他类别考生的考试科目至少为江苏省的相关规定。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明确分数)的录取方式。

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外国语言文学专业不要求发言。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表示过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是指由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对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我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外语,但学生入学后必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的补充规定》(另文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送生、艺术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和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和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内地省份招收进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限应届毕业生。学校投档线生源不足时,可从高分到低分降低40分,但考生高考总成绩必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三条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华侨和港澳台地区考生按联合招生办公室和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五条对在参加高考过程中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在高考电子档案中有失信记录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和各种证件(卡)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藏族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在西藏入学,否则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试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资格或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如需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大一新生可以根据其高考成绩和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学校对新生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处申请减免学费;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艺术生、强基计划生、在西藏就业的非藏源生、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其他专业。外语类学生不得转非外语类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我校根据《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du.cn,电话:027-68754231,wdzsb@whu.edu.cn,电话:027-68753835。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对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失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在招生考试中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失职渎职、扰乱招生秩序的中学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视情况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总则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