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代课老师。我单位不发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解除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缴纳。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扩展数据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代课教师已经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代课教师也是劳动者,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