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开发商是什么?

“地产”一词是从英文property或estate翻译过来的,从香港传入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其含义是指土地形式的不动产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房产是单位房产。房产既可以指单位房产,也可以指单位建筑。物业大小不同,可以根据区域空间相对划分。整个住宅区内的一个住宅单元可以看作一个物业,写字楼、商厦、酒店、工厂仓库等也可以称为物业。

总之,财产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已建成并具有使用功能的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二)与该房屋相适应的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

(3)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包括若干内部设施)及相邻的场地、院落、停车场和非主要的进出道路。

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单体建筑,一个没有任何设施的孤独建筑,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物业。物业应该是不动产和房地产的统一。这里的房地产是指支撑房地产业的房地产业。

补充:

2007年由“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没有避免词义的歧义,即物业管理改名为物业服务。根据2007年建设部令第16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物权法的精神,凸显了尊重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性。事实上,物业管理企业一直是第三产业,其本质属于服务业范畴。这次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也是顺应潮流,只是在表面上体现和深化了本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