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拿刀砍我,我拿刀伤了他。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判断“杀人”的核心是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犯罪”,不应由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应根据具体场景和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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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由。案发当晚,刘海龙酒后驾驶皖AP9G57宝马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着刘某某、刘谋、唐某某至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强行闯入右侧非机动车道,险些碰到正常骑车的余海明,双方发生争执。
2.案件的过程。刘先下车,与发生争执。当他在同事的劝说下回到车上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踢了余海明一脚。
经劝架,刘海龙继续在后追赶,后返回宝马车内取出砍刀(经鉴定为尖角双刃刀,全长59厘米,其中刃体长43厘米,宽5厘米,为管制刀具),持刀连续击打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在攻击过程中,砍刀被扔掉,余海明抓住了砍刀。在搏斗中,他刺伤了刘海龙的腹部和臀部,并割伤了他的右胸、左肩和左肘。刺伤过程持续了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车。余海明继续追赶,砍了两刀,但没有成功。其中1刀打在车上(经查,该车左后窗下缘有一道7厘米长的刀痕)。
刘海龙跑到宝马车的东北侧,余海明回到宝马车,从车里拿出刘海龙的手机放进口袋。警方到达现场后,余海明主动将手机和砍刀交给警方(余海明称,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报复)。
3.案件的后果。刘海龙逃跑后,倒在宝马车东北方向30余米外的绿化带内,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和视频监控发现,刘海龙在七秒钟内连续被刺五刀,其中1刀刺在左腹部,造成腹部静脉、肠道、肠系膜破裂;其他四刀依次造成左臀、右胸及右上臂、左肩、左肘五处开放性创伤和三处骨折,死于失血性休克。
经体检,余海明发现左颈部有1条纹状挫伤,左胸有1条纹状挫伤。
正当防卫的理由如下:
1.在这种情况下,刘海龙先徒手攻击,然后用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严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为应认定为“伤害罪”。
2.刘海龙的非法侵犯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整个案件中,当同车乘客与海明之间的纠纷基本平息后,刘海龙醉酒闹事。先是下车打了海明一拳,然后又回到车上拿出砍刀。连续打了海明几次后,不法侵害升级。
刘海龙的砍刀掉在了地上,然后上前抓起了刀。刘海龙受伤后,他仍然没有放弃进攻的迹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受到刘海龙暴力事件的威胁。
3.余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御目的。本案中,余明抢到刀后,在7秒钟内刺击了刘海龙的5刀,并在追赶时错过了2刀,虽然有时间间隔和空间距离,但这是一种连续的行为。
此外,余海明停止追逐,返回宝马搜查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聚众报复,保护其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