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规划、公安、文化、交通、市容环卫、卫生、市政、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设立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和申领营业执照。
餐饮娱乐服务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条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居民住宅内不得设置产生噪声污染的赌场(点)、机动车修理厂和其他排放噪声污染超标的加工厂(点)。第六条餐饮娱乐服务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不燃原煤,并使烟尘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设置收集和排放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和异味的装置和专用烟囱,烟囱的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3)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防治噪声和振动污染,缩短夜间作业时间,使界外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四)不得在主要街道直接面对行人或者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降温装置;对位于居民区附近的空调装置采取降噪、隔声措施,使噪声达到规定标准;
(五)设置隔油、滤渣装置,使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管网的取水标准;不要将残渣和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将未采取防治措施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
(六)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污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和年审;
(七)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污染治理。第七条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通知人必须认真执行。第十条饮食娱乐服务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停止营业或者使用,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者暂扣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和滞纳金外,予以警告,并处65438+万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征收一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的,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根据危害后果,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