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正义会占上风?

正义是真理,但我认为正义会以有利于正义的方式占上风,因为真理是辩证的、准确的,但大家都知道正义会根据时间的不同而占上风,因人而异。历史上失败的例子很多,并不是处处适用,永远适用。个人认为不是真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附上正义的定义供参考:

公正

公正

伦理学和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应该做什么,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正义。“义”字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无学无义,富贵利民为俗人。”正义观念萌芽于原始的平等观念,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社会或阶级的人对“正义”有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根据自己的水平应该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认为,身体应该服从灵魂才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利益。

特性

慈海解释道:

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的是非、善恶的积极判断。作为一个道德范畴,与“正义”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什么是正义?柏拉图认为:“尽自己的义务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的永恒而稳定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学者们对这个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的概念里,正义就是公平正义。正义是法律的源泉之一,也是法律的追求和归宿。

既然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那么一种行为或状态是否正义就涉及到三个要素:人、社会和与人直接相关的事物。人是正义反思和评价的主体;社会的形成归功于人的生成和组合,社会对人的划分和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个人无法获得与他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往往被归结为社会不公(公平);以及与人直接相关的东西,如地位、资历、自由等。,主导人们的评价。在古代最原始的社会形成的时候,随着原始劳动成果的分配,人们开始讨论正义。至于什么样的行为和状态才是正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他们的观察和结论往往是不同的。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首先,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与他人拥有的类似自由体系相兼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其次,应该安排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便合理地期望它们(1)符合每个人的利益;(2)根据身份和地位,它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一种更普遍的正义观,可以表述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个人的利益。”

很难将法律概念从正义中解放出来。在媒体和普通民众眼中,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被混淆,纯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主张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对待。我个人更倾向于将两个概念结合起来,不赞同两个概念过于清晰的区分。当法律放弃了正义,就失去了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当正义脱离了法律,就失去了载体,只能成为没有实际用途的“价值判断”。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可能会被法学所排斥,但如果把正义理解为“正当性”,那么正义这个概念就应该被纳入法学。

当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合法性)的标准时,他们往往以该法律能否调整社会关系以使所有社会成员满意为基础。但事实上,不可能有一部法律能够满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需求。可以说,每个人的需求都是不一致的,需求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那些由正义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只能取得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满意。

还应该提到的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观,主张法律二元论,认为法律应该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实在法之上,有一个完美的、绝对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该知道,这种绝对的正义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限的认知能力,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种人的理解无法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检验。当人们寻求法律帮助,用法律惩罚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伸张,是法律正义(合法性)的认定尺度,是法律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当法律以正义为基础时,正义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