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关于书画市场的法律法规?
长春市书画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书画市场管理,繁荣书画创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书画店、画店、工艺美术社、书画装裱店等。在我市从事书画匾额的收藏、出售、装裱、石刻、文房四宝的画店(以下简称画店,不含旧书、古书画的书画作品)。
第三条长春市文化局是我市书画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书画店开业审批、书画作品价格评估和书画店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书画店应当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化、文物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所属的书画商店可以从事对外销售业务。
第五条艺术创作单位组织的书画作品,可以由书画店收藏、出售或者代销,不得自行出售。
第六条经批准的书画店应当在批准的场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销售场所。从事对外销售的字画店可以在旅行社、宾馆、饭店等单位设立分店。
第七条书画店收藏、销售的装裱书画原件的购销差价不得超过20%;
未上漆原书画的购销差价不得超过40%。寄售可以按价格来分。
第八条从事对外销售业务的书画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级以上美术职称的管理人员;
(二)有二至三名懂外语的服务人员;
(3)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第九条凡有出口书画业务的书画店,应当保证书画作品的质量。由文化局牵头,会同物价、工商、文物、外经贸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出口书画鉴定小组,对出口书画进行鉴定。只有通过评审的才可以出口,出口书画会不定期检查,保证出口书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