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2020年招生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范大学”,国家标准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湖南师范大学”。

第三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设有二里半、天马、南苑、桃花坪、咸嘉湖、张公岭及附属湘东医院(位于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7个校区。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庐山路36号”,邮政编码为410081;学校网站:。

第四条证书颁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授予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条我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和湖南省重点建设的“双一流”建设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优秀大学,湖南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学科门类,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我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南疆单独计划、对口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对口支援职业高中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非藏族学生定向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体育训练和武术、民族传统体育自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外语生保送、运动员保送、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生保送、澳门学生保送、台湾省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省学考”)根据台湾省高考学业能力测验成绩招收。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八条我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提供决策建议;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原则和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法规和决议;

2.提出本科招生重大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收集和统计本科招生重大问题决策所需的信息;

3.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学校根据有关政策确定的原则,分省、分专业编制并报送学校招生计划;

4.组织招生咨询和招生宣传;

5.组织普通本科学生特殊类型入学考试;

6.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对新生资格进行审核;

9.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我校本科招生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总体安排,结合近几年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制定省级和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应按要求及时将省级计划报送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和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优质生源,解决录取同分考生问题。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考试与评估

第十四条我校是面向全国选拔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组织高水平运动队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结果和学校运动队需要确定候选人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我校招收具有保送生资格的16外国语中学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系学生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入选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我校是面向全国开展专科计划(农村单招)的院校。学校组织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入选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报考我校体育专业(体育教育、体育人类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的统一考试。

第十九条报考我校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入学考试(评估)。

第五章准入原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条件,以其报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二条我校按各省(区、市)确定的比例移交档案。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三条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提档加分或减分的规定,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提档结果进行提档(含全国高考加分)。根据投档结果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级差。

第二十四条对于进入同一专业的考生,如果考生成绩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文学,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理科。如个别科目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增加计划录取。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受到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其他缺档专业。不能满足所有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五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我校的录取原则按照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最低等级为AB+(含高校专项计划),必考科目执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规定。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竞走、艺术体育类专业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选考科目等级。对于入档考生,我校实行分级优先的录取规则,同等分数条件下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在所选科目分数和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科类依次比较语言、数字和外语,理科类依次比较数字、语言和外语。

第二十七条完成批次投档的学生人数不足的,征集志愿。对于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缺额计划择优录取。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对于开设选修科目的省(区、市),当部分专业按选修科目招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参照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也可招收其他科目的考生和服从其意愿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对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成绩在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其专业如有调整,我校将按湖南省有关部门文件安排专业录取。

第三十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报考我校体育教育专业(体育教育、体育人类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照学生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的录取原则录取;报考体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以我校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高中班、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独计划、对口支援吐鲁番定向计划、职业高中对口计划、西藏非藏族学生定向就业计划、公费定向师范生、体育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生、运动员、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

第三十三条我校按大类招收物理学专业学生,包括物理学和应用物理学。经过一年的学习,分为三个方向(不含定向培养计划):物理(师范学校)、应用物理、光召班(应用物理实验班)。

第三十四条英语、翻译、德语、西班牙语专业要求考生以英语为外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或俄语;韩语、法语专业不受语言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不受语言限制,但我校只开设英语这门公共课。

第三十五条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65,438+030分(满分为65,438+050分,未达到65,438+050分的需折算),报考俄语、日语、韩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专业的考生,外语成绩不低于65,438+020分。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和贫困地区民族特长生招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六条报考金融、会计、经济类专业的考生,数学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15分(满分为150,若满分不是150,需折算成分数)。贫困地区高水平运动队、民族预科和民族特长生招生,华侨和港澳台学生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三十七条除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及其他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八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九条考生录取结果将以教育部相关要求和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四十条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资格审查和复试。如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四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我校采取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招生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731-88872406。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刊登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章程全文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校原有的政策法规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