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和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后来的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中都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 NPC常务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内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所有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历史文化遗存,并不局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和当代。
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型的文物都有自己常用的名称,但没有一个概括所有类型文物的通用名称。在欧洲,古董这个词在17世纪的英语和法语中使用。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ante,原意为古、前。另一方面,人们认为英语一词直接来源于法语。当它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物,后来逐渐发展为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含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语中的“有形的文化财富”与中国所指的文物相似,只是含义和范围不同。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的一些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文物一般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所指的内容并不相同。从《公约》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指可移动文物,后者指不可移动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语ξζ1(单数)和ε γ 1(复数)与中国所说的文物基本相同。埃及在1983年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出现在埃及土地上或与其历史有关的任何东西,包括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物体,都属于文物(ξζ1)。同时还规定,100年以内的有价值的物品,可以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世界上最初将文物的年限定为1830,源于美国的关税条例。条例规定1830之前制作的艺术品均可免税。后来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龄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规定“所有100年前制作的文物”从提出免税进口申报之日起免税进口。因此,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其他规定。比如希腊把1450作为文物的年限。
目前,各国对文物的称呼并不一致,含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尚未形成统一的文物定义。
文物是指特定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它必须是不可重现的过去。
根据文物的特点和我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当代中国将“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