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重整计划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审批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过程。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结果的裁定。

(1)审核通过后审批。人民法院应当对已被采纳并报请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认可,同时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在实质上或者程序上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失败时强行审批。因为企业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面对个别表决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拒绝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需要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理性的平衡。破产法借鉴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填鸭式”规则,在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时的强制批准制度。具体来说,分为两步。

首先是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表决组协商后可以重新表决。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投票团体的利益。

二是第二次表决不通过时的审核通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有担保债权相对于担保财产得到足额清偿,因迟延支付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员工债权、税务债权将全部清偿,或者相应的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重整计划草案报批时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在调整投资者权益方面公平、公正,或者投资者团体已经采纳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偿顺序;⑥债务人的商业计划是可行的。其中,前四个条件是基于清算条件下债权人的预期偿还,称为“清算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另一方面,重整计划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