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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或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劳动争议在争议解决机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举证责任。现行法律将劳动争议纳入民事诉讼法,劳动关系的范围除了一般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外,还具有其独特的隶属性、人身性等。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是被管理者,管理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在能力负担上也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对于劳动争议的负担分配问题却有所规定,具体实践中反对。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对举证责任进行更细致的划分,用科学的举证责任理论在完善、更好的公正、解决劳动争议。

本文试图探讨劳动关系,即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主体属性,并且意志兼而有之,平等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而有之。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劳动争议分为个人争议、集体争议、群体争议;权益与确认争议、支付争议与变更争议、确认争议、支付争议、变更争议。

以防当局面临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不同的学说。有一个法律要求是代表性的分类,概率,危险领域。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要求基本上采用分配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理论。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规定,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证据条例和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劳动争议证据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但举证责任过于笼统和狭窄。总的来说,关于劳动争议,下面是举证制度:

(1)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缺乏明确的举证责任理论指导

(2)劳动争议诉讼司法解释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范围过窄

(3)司法解释对负担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分类说

(4)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根据劳动争议7纠纷、报酬纠纷、管理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分配举证责任,有学者认为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实质中地位不平等,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应实行完全负担。

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法证明的分配,依据劳动法实体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时,对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必须考虑到我们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固有理论,这是现在已经逐渐成熟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盲目追求的路径。在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法律要求的分类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2.在平等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立法中应充分明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制度

对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借用了诉讼中劳动争议的分类理论,将劳动争议的类型与民事诉讼的分类理论相结合,分为确认性劳动争议(的)、复兴性劳动争议(的)和变更性劳动争议(的)的抗辩、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分配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仍然存在弱证据。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中很可能对掌握的证据材料故意不提供,或者对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表示“不知道”、“不记得”,或者用人单位认为上述所有陈述都做得不利。这就造成了举证困难。工人党作者认为正确应用建设性的制度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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