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还是卢梭是天赋人权的提出者?

卢梭是自然人权的倡导者。

它意味着人们拥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它是由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和卢梭在17和18世纪提出的。

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生活和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人与生俱来的品质和权利。这种权利是由自然法(人的理性)引导和规定的。

格老秀斯认为,因为自然法使人们能够拥有某种特殊的东西或恰当地做某种事情,所以人们拥有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引导人们不要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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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权也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和卢梭主张放弃一切权利;洛克主张放弃一些权利,比如惩罚他人;杰斐逊主张保留一切权利,缔结契约,建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

即使对个人权利有一些限制,也只是以同样的力度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这一权利,人民有权收回他们的自然权利,推翻他们的统治,或者个人有权反抗君主。

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他的理论观点还被收录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

19世纪以来,康斯坦斯、奥斯汀、梅因、边沁、密尔、迪吉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从唯心主义的立场出发,否定了自然人权理论。

革命导师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肯定了自然人权理论的积极作用,明确指出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而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受一定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制约。脱离一定的经济和阶级关系来谈所谓“自然”和“固有”的权利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