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的立法原则

(一)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一是立法宗旨明确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险合法权益”。二是确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利原则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原则。三是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服务。四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资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二)明确相关主体在资金使用中的责任,规范资金使用。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监管,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二是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存相关资料,传输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购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材料,有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咨询服务,并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以伪造、变造、隐匿、篡改、销毁医疗文书等相关资料或者虚构医疗服务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资金。

(3)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措施。一是构建政府和医保行政部门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二是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监管协作机制。三是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制定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四是规定了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信用管理等监管形式。第五,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和程序。

(4)细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医疗保障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货、罚款、处罚。二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货、罚款、责令暂停相关责任科室一定期限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并处罚款;定点医疗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暂停相关责任科室一定期限的医疗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撤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予以限制执业处罚。三是对违法的个人,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网上结算,并处罚款。四是对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五是对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予以处分。

法律依据: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诚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