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规章4/4的研究说明(适航DAR的指定代表,提货检查)
在第一篇文章的组织结构中,文章末尾简要介绍了与适航有关的委任代表。本节先说一下适航委任代表DAR,再进一步了解机场接机工作流程和一些细节。最后简单说一下与机场接机相关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委任基础层:指所有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为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人员(民航局适航司根据需要在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委任各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并根据适航司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目的: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释放适航审定体系的人力资源;满足持证人的业务需求;* * *享受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同样,欧美的适航管理系统也采用了大量的适航预约系统来辅助适航管理。
授权代表:指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民用航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民航局指定的适航部门除外。包括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适航委任代表等。
Dar指定的适航代表
职责:在本局的授权和监督下工作;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遇有影响本局授权、使用困难或任何不安全情况,及时向本局报告;工作中如有可能偏离程序,及时与我局沟通,经批准后实施授权工作;根据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记录、报告和文件。
DAR权限:根据授权对飞机进行适航检查并签署相关文件。
局方未授权的项目:解释适航标准;使用特殊条件;授予豁免权和同等担保;批准AFM;修改适航限制;批准适航指令。
该局从六个方面对委任代表进行管理:资格要求;资格考试&;授权批准;培训和评估;每日指导&;监督;绩效评估;任期&;改选。
指定代表的培训要求:(AP-00-AA-2014-01R4指定代表的培训要求)
初始培训——适航规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中国民用航空行政管理体系、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国外适航管理机构、适航审定规则和程序+指定代表专业技术培训、型号审定专业知识、符合性设计实验和检查、航空器符合性审定体系审查大纲、航空器国籍登记要求和航空器适航检查要求的基础培训。
在职培训-适航规章的再培训新颁布和修订的适航规章、新版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技术标准、适航管理的新动向和新要求+委派代表对飞机设计制造的新知识、型号审定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岗位职能变更的培训要求
之前写过航空公司预检接机人员的工作总结。有兴趣可以参考预检/提货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总结。
适航审定部门应将《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和适航证签发授权声明》AAC-169和《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提交给授权的适航检查员(或指定人员),其中“签发人”和“签发日期”栏为空白
一般程序
对于符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CCAR-45-R1)要求的申请人,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该民用航空器登记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缴纳国籍登记费后,向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AAC-016(06/2008),并复印相关文件备案。
特殊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说明遗失证明文件的名称、地点和日期。民航局适航审定司出具授权函AAC-169(08/2008)对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进行授权。民用航空器交付现场查验后,签署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发送给申请人,带回相关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30日内报送适航审定部门备案。
1.总则
标准适航证TC分为:运输;普通班、实用班、特技班、通勤班;运输旋翼机;普通旋翼飞机;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
特殊适航证TDA(型号设计批准):初级航空器——初级特殊适航证;受限飞机-受限特殊适航证。
二手飞机的定义:所有权由第三方持有;私人拥有、租赁或安排短期使用;专门用于培训驾驶员或参与航空租赁业务;专门用于培训司机或参与航空租赁业务。
适用范围: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国外适航证批准、特许飞行证、适航批准标签。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进行检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充足的时间;取证后,通知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批部门。
合格评定程序:评定、验收、适航检查和认证。
2.适航证
3.在岸上组装进口的全新飞机。
4.适航证的更换/补发
5.出口适航性批准
6.外国适航证批准书
7.特许飞行证书
8.适航检查
全新飞机的适航检查
旧飞机的适航检查
适航审定部门主要检查单机的适航情况。飞标维护主要涉及运行前检查法规的符合性,无线电委员会主要关注无线电许可证。由于民航的发展和改革,这些职能可能需要相关的委任代表来完成,当然局方的监督也不可或缺。
税收和融资租赁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讨论。这里的主要目的是让大家知道这些部门都参与其中。海关部门,海外维修期间涉及税务问题,不得偷税漏税;商务部的机电证,也就是O证,都是需要注意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