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人民法院李时言刑事判决书

以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惩罚

物质判断

(2015)源兴子楚72号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为公诉机关。

被告人李时言,女,汉族,无业。

辩护人张蓉,青海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时言犯诈骗罪,于2015 113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人后稷毛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孟某甲、李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冒充湟源县李某佳等领导干部亲属、青海省建设厅工作人员,以投资龙羊峡硬化路工程、倒卖西宁路护栏工程、平安填土工程投标、平安高速公路护坡工程为由,骗取孟某佳108万元。骗取兰某某21万元;骗取李1.5万元。被告人李时言诈骗46.8万元。所有被偷的钱现在都被挥霍掉了。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时言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进行诈骗,诈骗金额达46.8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时言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时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兰某某、李某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定,但从孟某家拿走的钱是孟某家拿走的,不予认定;我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任何主观故意,所以请求减轻处罚。

辩护人指出与孟某佳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不能证明从孟某佳处骗取52.6万元,且被告人、被害人孟某佳及其父孟某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庭审中对借款的次数、金额、支付方式、金额构成等说法不一,缺乏一致性。因此,公诉机关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这笔钱存在的事实。被告人李时言自愿认罪,案发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冒充湟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某佳等领导干部的亲属、青海省建设厅工作人员,以投资龙羊峡硬化道路工程为由,骗取兰某某210000元,倒卖平安填土工程西宁市道路护栏工程招标文件骗取李1.5万元;骗孟某佳2万元。被告人李时言诈骗38万元。所有被偷的钱都被挥霍掉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并经本院质证:

(一)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兰某某21000元的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账单、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董娇支行证明、李时言农业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2014 165438、兰某某于2065438年10月9日向的银行卡2014转账22万元。

2.1 .借据,用以证明2004年10月9日向兰某某出具的23万元借据。

3.被害人兰某某称通过李认识。李时言自称是青海省建设厅的一名会计,他的父亲是县领导李某佳,而米歇尔·普拉蒂尼是青海省政府的一名主要领导。201165438+2004年10月9日,李时言称需要23万元购买西宁市道路护栏工程标书,并承诺将标书转卖一周后偿还本金23万元并发放奖金7万元。信以为真,要求男友李担保后,于10月9日先后转账22万元、11.5438万元现金,* * * 23万元。李时言开了一张23万元的借条。年前还了2万,还差21万。

4.2 .证人李的证言,用以证明2004年10月,以急需用钱购买工程标书为由,向兰某某借款23万元,并在借款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兰某某当时给了10000元现金,剩下的22万元他不知道怎么还。

5.被告人供述,2014,10年6月某日,她通过男友李某认识兰某某后,告诉兰某某自己在省建设厅做会计,需要借款23万元购买平安高速公路安全填筑、边坡防护两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两人以五分利商量后,兰某某将钱转到她的卡上,她出具了23万元的欠条。已经交了3万,还欠20万。李告诉兰,他是李的女儿。

(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李1.5万元的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用以证明2004年8月27日李时言卡号2065438+内有人民币5万元;2014年8月27日有65438+万;2004年8月31,2065438,我支付XXX,存款10000元;2014年9月3日转账2万元的事实。

2.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客户通知书,用以证明2065438+2005年8月27日,被害人李的哥哥李某乙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分五次向账户存入现金5万元。

3.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个人信息查询表,用以证明孟某佳于2014年10月27日向李某毅账户转账3万元的事实。

4.被害人李称,她与于2003年通过微信2011认识后开始恋爱。李时言自称是县委领导李某佳的女儿,在青海省建设厅工作。她的母亲是民政局的主要领导,米歇尔·普拉蒂尼是青海省副省长。2065438+2004年8月底,李时言说他通过单位拿到海南的一个人行天桥项目,让他合伙,按投资比例分钱。向父亲李某兵借款654.38+万元,向哥哥李某义借款5万元,向朋友苏某某借款2万元,向战友傅某某借款654.38+万元。2065.438+04年七八月份,他的家人朋友直接把钱转到了李时言的农行卡上。被捕前,李时言向孟某乙借款3万元,并归还其弟李某乙。李时言经常在王府井买衣服的事实。

5.2 .证人李某兵的证言,用以证明2014年7月22日,以李的女朋友身份回安探亲,自称在西宁市城建部门工作。父亲是湟源县副县长李某佳,母亲是湟源县民政局局长。后李时言以在青海海南州承包工程为由,骗取其65438+万元,并于2065.438+04年8月28日前后汇入李时言账户。中途,以工程款无法上缴为由,骗取李同学苏某某2万元,汇至账户,计1.2万元。

6.被告人交代,2014年8月,他利用海南岛人行天桥项目传闻,骗李说该项目是通过青海省建设厅取得的,让李与他合伙做这个项目,项目完成后按投资比例分红。李向其家人、朋友借款654.38+50万元,作为项目投资送给其。后来向孟某佳借了3万,还给李。

(3)被告人李时言骗取被害人孟某佳2万元的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清单,用以证明10月20日将1165438元转入孟某佳账户,10月20日将65438元转入卡号。

2.1 .收据,用以证明被告于2005年2月65438日还款30万元给孟某乙(孟某佳的父亲)。

3.李时言借条:用以证明向孟某佳借款人民币654.38+04.654.38+04.02.9元的事实。

4.被害人孟某佳称其于2014年6月通过李认识,并向其借款9.7万元,现已归还。20114年10月,李时言需要52万元做龙羊峡硬化路工程,并承诺完工后会给他更多奖励骗他投资30万元。将张毅给的卡内18万元转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后,第二天又将18万元转到李时言的农业银行卡内。后来给了李时言2万元,* * * 30万元。后来,李时言说钱不够,借了5万元现金。2014、11前后,李时言以西宁路护栏工程的名义第二次借款14万元,并以转账方式从其农业银行卡中转出一部分。将10000余元转入李时言提供的他人建行卡(不记得持卡人姓名)。后来,李时言又借了36000元。以上合计* * * 52.6万元,已还30万元。

5.证人张某义证言证明:2065438+2004年6月,孟某佳介绍认识她,称她是县领导李某佳的女儿,在龙羊峡有一条硬化道路工程,让她投资35万元。后来因为没时间做项目,就借给孟某佳35万,让她自己投资,孟某佳答应还她5万的利息。当时,李时言本人称她为李某佳的女儿。2065438+2005年2月初,孟某佳还钱35万。因为孟某佳被李时言骗了,承诺的5万元利息只有3万元。20114年10月,李时言说他急需用钱。他分两次贷出19万元,第一次给了4万元现金,第二次转了15万元到李时言的农业银行卡上。2065438+2005年2月初,李时言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万* * 5万元。过年前,一个叫李某丁的人自称是的父亲,还了剩下的15000元,她才知道自己不是李某佳的女儿。

6.证人孟某乙证言,用以证明2014 11期间,其子孟某甲称公司武警中队队长的女朋友有项目,想与孟某甲合作。后孟某佳将该女子带回家中后,该女子称其为李时言,湟源县人,青海省建设厅会计。她父亲是李某佳,龙羊峡有个硬化路工程,想自己挣点钱。让她投资25万,三个月可以赚654.38+05万。因为听起来不对,当时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并告诉孟某佳,赚多了要小心。但直到2015,1,孟某佳才被迫偿还债务,并告知其已向张某毅借了30万元,并交给了李时言。在他的催促下,李时言以各种理由推脱。期间,一名自称是她父亲李某佳的男子接电话搪塞。后来,他发现李某家根本没有女儿,于是揭发了李时言。李时言* * *骗走孟某佳52.6万元。报案前,她已经还了30万,还差22.6万。当时孟某佳和的30万元有利息654.38+万,李时言给了孟生虎一张欠条。

7.证人李的证言证明他是的父亲。李时言没有固定工作,自称在西宁幼儿园教书,月薪1000多元。李时言从未有过一个叫李燕的干妈,她在生物园里居领导地位。李时言欺骗别人后,她的后代向亲戚借钱。李时言向孟某佳还款30万元,计10万余元,向张某怡还款654.38+05万元,均已还清。另收受兰某某给予的20万元、李某给予的654.38+05万元。李时言从来没有从家里买过贵重物品。

8.被告人李时言当庭翻供,证明孟某佳在知道自己有项目后准备投资,同意向张某怡借款30万元。第二天因为孟某佳要订车,已经拿走了3万元,张某义只给了孟某佳27万元。后因差额5万元,他与孟某佳向张某义借了5万元现金存入孟某佳的卡中。孟某佳订车后,打了5万元到他卡里,他的信用卡支付了孟某佳买车的定金。后孟某佳还了高利贷,给叔叔治病,用这些钱在车上加油。半个月后,孟某佳提出其叔叔要工作,需要工程招标,并声称自己有西宁的护栏工程招标,让孟某佳给其差额654.38+0.6万元。过了几天,孟某佳给他654.38+0.5万元,其中包括利息654.38+0.6万元* * 654.38+0.6万元。后来孟某佳的父亲知道后,让他一次性给孟某佳出具借条。

(四)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

6 . 1、报案材料、110出警信息、案件登记表、到案流程,用以证明公安机关接到孟某乙、兰某某报案后传唤被告人并对其刑事拘留的事实;

2.户籍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人李时言的户籍、年龄及身份;

3.辨认笔录,用以证明案发后证人张某义、张某兵辨认李时言照片的事实;

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证明,用以证明该单位没有李艳。

5.证明,用以证明李时言于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在西宁宏图培训中心担任剑桥大学临时代课英语教师,月工资1500元,于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在湟中县总寨镇清水河小学担任临时代课语文教师,月工资800元;

6.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证明,用以证明李时言从未以正式员工或临时工的形式在该部门工作过。

7.西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湟源县车管所的证明,用以证明李时言没有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

8.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海东市平安区住建局、西宁市城北区、城中区、城西区、城东区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发改局的中标通知书、中标证明,证明自2014以来,没有平安高速公路护坡工程、海南岛立交桥工程,广东湛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在青海省高等级公路。西宁市主次干道人行道护栏的建设和维护从未承包给李时言。

9.1 .消费明细及凭证,用以证明李时言于2065年3月4日至2065年6月30日在王府井百货中心贵宾卡消费人民币5,765,438元。2065438年8月1日至2065438年8月1日、2015日、1日消费达到40万元以上;李时言持有的会员卡10月20112至10月2015 65438+30在西宁丁一理发店消费33561元;2065438年4月25日至2004年4月25日,西宁市持有的会员卡通过面部和身体护理消费28068元。

10、扣押清单、犯罪照片,用以证明李时言用赃款购买的高档服装、首饰、手表、化妆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随案移送;

11.证人李某佳的证言证明其为湟源县人大主任,家中只有一个儿子,无女儿,与不认识。

1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经常乘坐其出租车。她曾经说过,她的父亲是县领导,米歇尔·普拉蒂尼是省领导。她本人在青海省建设厅工作,以需要在胡亥新区装修房屋或新项目招标为由,向其借款13.5万元,现已归还12万元。2014年4月到8月,她经常把李时言从湟源拖到西宁中心广场旁边的体育馆停车场。每次她都说要去青海省人民政府找她的米歇尔·普拉蒂尼拿东西,2-3个小时后回来,每次运费150元。

13、证人张某兵证言证明其为王府井百货A馆卓雅专柜经理。2014年6月,李时言经常在这家店消费7、8万元左右。李时言自称在省政府工作,平时自己搞一些项目。2014,11,她付给李时言5800元买衣服,从未向李时言借过钱。

14.证人涂某某的证言及全部回忆证明其于2013在小额贷款公司(现已注销)工作。2013年末,李时言自称在做一个项目,向公司借了5万元,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来,当他多次联系李时言要求还款时,李时言只是接电话并支付逾期利息。他从未做过与建筑项目相关的生意,从未与李时言做过生意,也从未提及任何与李时言项目相关的事情。没有事实证明有个小舅子姓赵。

15、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其系广东省湛江建工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经理。他没听说过平安填土工程、海南人行天桥工程、西宁路护栏工程、龙羊峡硬化路工程,也不认识、涂某某。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得到证实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2065年10月20日出具给孟某佳的借款65438+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有异议,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

被害人对辩护人提交的一份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欠条载明孟某佳于2065年10月8日欠利息19000元、220000元,被告人经本院说明后未申请鉴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

鉴于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害人孟某佳诈骗金额的意见,本院综合判决认为,被害人孟某佳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陈述中对被骗的前30万元的构成及支付方式的陈述不一致,其父孟某怡的说明包括:当时孟某佳与对该30万元有利息65438+万元,由给孟经查阅公安机关已调取的被害人孟某佳、被告人使用的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不能完全确认被害人孟某佳已将30万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否认李时言向孟某佳出具的65438+万元借条,并提出孟某佳欠钱。因此,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孟某佳是否确实将借款中记载的65438+万元现金给了李时言。根据银行账户明细,可以确认孟某乙第一次向李时言支付654.38+0.8万元。被害人孟某佳、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可第二笔款项654.38+0.4万元,并出具借条,案发前已返还30万元。综上,被害人孟某佳关于诈骗数额的陈述,无客观证据支持。根据证据规则,应当采纳被告人李时言在本节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现有的客观证据,认定被害人孟某佳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时言诈骗被害人孟某佳108000元,我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时言诈骗被害人孟某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院也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时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时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建议成立并被采纳。被告人提出的其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主观故意,请求减轻处罚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时言自愿认罪,案发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时言当庭自愿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时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2015年2月至2022年5月14日。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李时言诈骗所得38万元,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我院或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首席法官齐、法官

人民陪审员孟

2015 . 12 . 25

记账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