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入学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提前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两周内未报到者,取消其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检。考试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发给校徽和学生证。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有不适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其继续学习资格;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不享受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于次年6月底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试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申请入学。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并退回。情节恶劣的,必须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注册和休假

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个长学期和一个短学期。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短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或安排学时较少的课程。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方式缴纳费用。学生凭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处注册,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每学年第二、三学期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单独注册。

第六条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生证明,校医院批准)。请假后或请假后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出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业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要求学生填写请假表,请病假时要附上校医院证明。两天以内请假,须经班主任或导师批准,并报学院教务部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学生请假后方可离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视为违反学习纪律。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选择课程

第八条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1)必修课:指本专业必须修的基础课。占总课时的比例如下:

70%的理工科专业,

75%的医学专业,

文科专业60%。

(2)选修课:拓展知识面的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爱好选择。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占总课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20%是限定选修课,10%是选修课。

医学专业限定选修课15%,选修课10%。

文科专业20%是限定选修课,20%是选修课。

第九条信用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反映了学生选修课程所需的时间。每门课程的学分值按照课内外42.5学时计算,约为1学分。按学期将学时转换为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课内外比例为1: 1.5,1每周课时为1学分;

(2)实验课、体育课、美术课、设计课,每周1课时为0.5学分;

(3)实践环节一般一周1学分,半天进行的话一学期就是1.5学分。每周工作半天,一学期1学分;

(4)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选修课,每周2学时为1.5学分。

第十条课程选择

(1)各专业所需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准。长学期选修课学分一般为18 ~ 20学分,但不低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短期实践教学学分一般为4 ~ 7学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欲增减学分,须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经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老师和上课时间。同样的课程,一个学期同时有很多老师,也有不同时间开课的同样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老师,在自己满意的时间上课。

(4)学生可以安排自己的学习过程。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修完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延迟毕业(四年制本科生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五年制本科生允许在七年内完成学业)。

(5)进入德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学制为五年,其选修课所需学分按原专业学年制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通过自学等方式掌握了培养计划规定的一门必修课,且预科成绩为“中等”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参加免试;免试成绩达到“中等”以上的,经起始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以免试。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或实验、设计课和选修课。

(三)申请免试的时间和程序:

想免修某门课的学生,要在每学期期末参加下学期的课程前,申请免修考试。学生填写《学生免试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能证明自己自学过的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交由开放学院审核(必要时面试)批准,并交纳考试费后,方可参加开放学院安排的免试考试。免试成绩达到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开始免试。

绩效评估和记录的方法

第十二条根据培养计划对所有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进行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本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汇总表。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考核结果将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进行评价,但应参考平时成绩;通常成绩可以占课程成绩的30%左右,由各教研室决定。

考试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练习、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一般不采用期末集中测试来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抄袭作业,屡教不改的,在平时课程中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在完成某一门课程后,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获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以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课程、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绩点和成绩的关系是:

年级,年级,绩点

你是5分

梁B 4

钟C 3

通过D 2

失败F 0

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

(2) GPA =所学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学课程的学分总和。

第十七期期末考试试卷,有同等难度的A卷和B卷,其中一卷密封备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如果他们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应提前向老师申请延期考试。经老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以延期考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延期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没有学过某门课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这门课的考试。即使私自参加考试,成绩也不会被登记,会被当作违反校规来处罚。

第十九条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生考试(考核)不及格的,应当补考;对于任何一门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同学可以重修原来的选修课,也可以选择另一门课重修。

复试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学生个人成绩汇总中未注明“复试”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仅要参加体育课的课内教学考试,每学年还要参加《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学生的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健康状况、体育课的课内教学考试成绩、课外体育锻炼等。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身体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校医院证明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每门课程不限制重考次数;如果你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考,成绩按你所取得的最高分记录。

第二十三条课程复试应交纳复试费,以补偿增加的教学费用。

第二十四条重修课程与其他必修课程发生冲突的,经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上课,不影响其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延期考试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两周内,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师确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缺考,其成绩将计为“不及格”,并在报告单上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作弊,成绩将计为“不及格”,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并在报告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一年后,如果没有再次作弊,课程可以重考一次。

第二十八条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其他学校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个人成绩表,但不记入不及格课程的分数。校外考试违纪仍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

毕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1)学生在校学习两年以上,无论什么原因(包括休学、休学等。);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复查未能返校者;

(4)学校动员后因病应休学的学者;

(5)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的;

(6)意外伤残不能再在学习者身上持续存在;

(7)自动申请退学;

(8)在校学习期间结婚者。

根据该条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休学或中途退学的学生,将归还给父母或看护人。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患有应当休学的疾病(含意外伤残)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接回。

(3)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并按学习年限(至少学习一年)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休学证明和退学证明。

停学、休学和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因病经定点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按出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的;

(3)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辞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同学要回家休养。病假期间享受一年免费医疗,第二年需连续休病假的,从第二年起停止免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在享受免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文件在免费医疗指定范围内报销学校医疗及药品费用。

(2)学生退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已退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不得不休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业,保留学籍。保留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资格。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必须经批准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两周内离开学校(出院后两周内必须住院)。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体检材料寄至校医院,经校医院审核后,开具复查通知书,在规定时间来校复查。审核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

(2)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学期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已退学并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上课。

(4)返校学生原则上在原学年低年级学习。如果第二年该专业没有招生,他们将被转到学校安排的类似专业。

(5)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要进行政审。停职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职资格。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转专业转学校

第四十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充分发挥专长者,可允许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校半年且不在初三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2)从未换过专业;

(3)完成原专业培养计划中指导性安排规定的学分,平均绩点3.3分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申报可接受转学的学生人数。

(2)学生每年6月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6月中旬,各学院将约定专业名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转发给相关学院,接受学院是否录取的意见,6月下旬返回教务处。

(3)学生在学院转专业,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审批。

(4)下一学年第一周,教务处将所有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包括已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书面通知相关学院。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的通知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入专业后,原学分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校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条件者,记为选修课。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转专业属于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2)经学校批准,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业的。

上述学生如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校推荐,并经学校批准后转学。经上海市教委批准或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进行综合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对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想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如需延长学制,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延长学制的学生,延长期间按学分收费,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不再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取得规定学分90%以上(含90%)的,发给结业证书;未达到规定学分90%的,颁发副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校期间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的毕业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复试(四年制学生自录取之日起六年,五年制学生七年)。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学分者,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续签的签字日期按续签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学位证因故遗失的,不予补发。

补充条款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