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美国宪法对美国民主的影响!!!急!!!!!!
首先,来自捏造者的神话。
围绕美国宪法的产生,一直有一些“神话”的观点。目前国内知识界对美国宪法推崇备至的人“继承”和编造的,仍然是这些“神话”。
第一种“观点”被美国宪法史学家称为“班克罗夫特学派”或“神学派”。这一派的人一谈到美国宪法,从内心的想法到各种文字都充满了神圣的意味,认为美国宪法是“一个民族在上帝的领导下特殊精神禀赋的产物”。用班克罗夫特的话来说,美国宪法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神力的活动,它使宇宙统一,使各种事件有序而有关联。”而且,从美国宪法的出现,也证明了一个“神”:“无论多少人争辩没有超越人类的力量,历史已经证明,暴政和非正义终将被毁灭,自由和正义即使被暴力摧毁也是不可战胜的...万国救星活了。”
第二种观点,历史学家称之为“条顿学派”。这个学派认为条顿人一直拥有独特的政治才能。这个民族首先入侵英格兰,摧毁了旧罗马和英国文化的最后残余,然后在“自由”政治的发展上为世界树立了典范;这个优秀民族的后代后来殖民美国,重新利用他们的政治天才制定了美国宪法。美国人目前的傲慢和外国崇拜者对美国宪法的“喜爱”与这种观点有关。
在美国,宪法史上的“神”和“条顿派”往往是一些利益集团的皇家文人,他们的著作被美国国内的历史学家嘲讽为“不是研究历史,而是在教堂唱诗班写宗教赞美诗,你不能告诉他们让他们恼火的真相。”
当然,也有一些政客用赞美诗般的语言描述美国宪法。但是他们自己也不相信他们在公共场合说的话。比如美国第一任大法官马歇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讲中充满了神圣的字眼,但在他的代表作《乔治·华盛顿传》中,他却间接地承认了美国宪法不过是一场肮脏肮脏的政治权力斗争的产物。
第二,美国建国者揭示的秘密
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视角来审视美国宪法的历史呢?事实上,没有人比美国宪法制定者、前联邦总统麦迪逊更了解美国宪法的精髓。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讨论美国宪法时说:“人类的财产能力是财产权的源泉,这种能力的悬殊是人类倾向于同一利益的不可逾越的障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于保护各种不平等的取得财产的能力,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财产所有权立即产生;由于这些事情对个人财产所有者的情感和理解的影响,社会被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各派最普遍、最持久的原因是财产的差异和分配不均。有财产的人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总是形成对立的利益集团。调和这些不同的、错综复杂的利益成为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它渗透了政党参与必要的、普通的政治活动的精神。”
按照麦迪逊的观点,美国宪法的产生必须从利益集团斗争的角度来解释。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抓住了麦迪逊的思路,写出了《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这本书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美国宪法产生的背后是什么利益集团在斗争?斗争的结果增加了哪些利益集团?”
比尔德的研究成果如此具有开拓性,以至于在美国和中国的宪法史研究中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的有,反对的有。无论谁支持或反对他的观点,人们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比尔德的成就使美国宪法史研究从诸多“神话”中解脱出来,真正回到了现实立场。
正如另一位宪法历史学家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在《新联邦主义者》(The New Federalist)一文中所说:“在美国宪法史的研究中,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和其他进步历史学家投下了巨大的阴影。因为比尔德告诉我们,‘谁想在历史中或在公共问题的讨论中抛开经济压力,谁就会有致命的危险,那就是用神秘的理由代替真理,扰乱问题,而不是清理问题。’"
既然美国宪法是利益集团利益斗争的结果,那么对财产权的规制自然是宪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当时的制定者都是财产所有者,在一个“大多数人最终都会成为无产者”的国家,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本质上是脆弱的。(麦迪逊),“这种脆弱性成为了制宪者关注多数人暴政威胁的焦点”,所以“制宪者的基本任务是设计一种基于* * *和原则但保证少数人财产安全的政府形式”。
因此,美国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所有者的财产,这是任何真正的宪法研究者都无法否认的。对此,比尔德说:“美国宪法实际上是一个经济文件,核心问题是对产权的监管。”詹妮弗·内德尔斯基(Jennifer Nedelschi)也在《美国宪政与私有财产权的悖论》中说:“制宪者对财产权保护的关注是他们一些最深刻见解的来源,也是宪法主要力量和最严重弱点的来源。"
三、美国宪法的历史真相——利益集团公开发动的反对自由民主的政变。
1.利益集团迫切需要一个高度集权、权力强大的中央政府。
最无耻的谎言:美国宪法的目的是削弱政府权力,扩大私人自由。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政府通过向财产所有者发行债券来筹集部分战争费用。根据汉密尔顿的报告,到战争结束时,所有未偿还的公共债券总计超过7600万美元。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央政府根本无力偿还债务。因为根据当时的“宪法”,也就是“邦联条款”,13州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中央政府只有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行政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无权对商业活动施加任何限制,也无权直接征税。正因为中央政府缺乏权力,所以无法筹集资金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
唯一的办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直接征税还债。根据邦联条款,这不仅在法律上毫无根据,而且与州立法机关的利益相冲突。因为根据联邦条款,只有州才有权利征税。但是,各州显然不愿意偿还国家债券,也就是大陆债券,即使是那些应该由自己州偿还的债券。因为州议会是由各州选举产生的,所以议员们更关心选民的态度。如果因为偿还公共债务而将负担转嫁给该州公民,让更多公民成为债务人,议员将面临严重后果。
眼看手中持有的巨额债券将化为乌有,债券持有人很快就会被组织成一个利益体。麦迪逊称之为“债权人团体”。这个利益集团意识到,使他们的私有财产无法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要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须废除旧宪法,也就是邦联条款。
为了达到修宪的目的,这个庞大的利益集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游说和系列活动。其中,独立战争时期的高级军官甚至发起了一个组织——辛辛那提学会,该组织进一步威胁称,如果不尽快修改宪法,他们将发动武装革命。
同时,债权人集团也与新崛起的工商集团联合起来。这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新兴的工商业集团来说,在原有的邦联条款下,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无力,无法征收关税,因此无法在与英国工商业的竞争中为新兴的工商业集团提供有效的保护。甚至他们的商船也因为没有强大的政府军保护而屡遭劫掠。因此,工商团体本身也期待着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于债权人团体来说,如果新宪法下的中央政府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关税将成为中央政府的巨大财源之一,因此中央政府更有能力偿还公共债务。
还值得一提的是地主阶层。他们中的许多人本身就是原始债券持有者,他们用债券换取了土地。土地也因为邦联条款下中央政府的软弱而贬值,所以地主们也希望通过修改宪法来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经过一系列的酝酿,包括许多阴谋活动(后述),主要由债权人团体组成的精英终于在1787年2月在费城成功召开制宪会议,然后通过“波折”再次通过新宪法。新宪法真正体现了债权人的利益,将国家必须对被征用的私有财产进行充分补偿的原则作为保护私有财产的核心原则写入宪法,从而为新联邦中央政府对债权人进行充分补偿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宪法中没有私有财产保护条款,只有没收补偿条款。
为了更好地说明新宪法只是反映了债券持有人集团和相关集团的利益,我们不妨列举一下出席制宪会议的54位代表的利益背景,他们现在被称为“美国的缔造者”:
根据比尔德的研究,在出席费城制宪会议的54名代表中,目前有40多人持有公共债券。其中持有巨额公债或亲属持有巨额公债(5000美元以上)的有25人,拥有巨额不动产的超过14人,新兴工商业大亨超过35人。他们中的许多人有三种身份。
制宪会议代表的分布中一个有趣的事实是,每个州都有不止一名代表拥有巨额公共债务。因此,比德尔说:“这样他们就可以发表尖刻的声明,主张宪法规定全额偿还公共债务。”
有必要提一下麦迪逊,美国宪法制定的另一个关键人物。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这个联邦政权的强烈拥护者是唯一一个至今还没有发现他持有公共债券或拥有土地和其他动产的立宪人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新宪法通过后成立的新政府中,“政客和投机者的篡夺使麦迪逊对执政党产生了仇恨,并最终将他逼到了反对派的位置。”在1791年7月写给杰斐逊总统的信中,麦迪逊愤怒地写道:“非常清楚,国债取决于一群人,即掌握国家的一流角色,美国人民受制于他们的统治。世界上最可耻的是,那些最积极推动这一计划的成员公然攫取了它的利润。”
制宪者的努力没有白费。他们不仅在新宪法下从联邦政府获得了足够的公共债券补偿,还因为利用新宪法的预期买卖公共债券而大赚了一笔。根据美国财政部的一项统计,“由于宪法的通过和稳定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债券持有人至少赚了4000万美元,这还没有算上政府成立后,尤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1792成立后操纵证券所获得的巨额利润。”
这段历史还涉及到中国一些知识分子创造的关于美国宪法的另一个神话:即美国宪法的目的是削弱政府的权力,扩大私人自由。事实上,恰恰相反,美国宪法的制定者的目的是建立一个高度集中和强大的中央政府。
2.我们必须把利益集团的意志变成美国宪法。
(1),粗暴地剥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话语权。
中国知识界曾有人如此激情地写道,“美国宪法保证联邦政府是人民政府,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所以自然代表全体人民,为人民工作,也就是林肯所说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说美国宪法保障自由民主是大错特错。相反,它从制定过程一开始就保证了少数利益集团的权利,这与它主要代表当时国债持有人的利益是相对应的。
首先,当时的联邦党人在讨论宪法投票时,为了排除“大多数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由。
麦迪逊曾警告宪法的制定者:“单从利益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财产所有者可以说是国家自由的第一安全受托人。”而大多数人不仅不会有土地财产,也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会在同样情况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和公民自由不会掌握在他们手中。或者他们会成为富人或者野心家的工具,这种可能性更大;在这样的场合,危险是一样的。"
另一位宪政运动的关键推动者、巨额公债持有人诺克斯将军在讨论谢思起义和宪政的必要性时,在给华盛顿的信中写道,“人民从来不交任何东西,最多交很少的税。但是他们看到了政府的懦弱;与财富相比,他们直接感受到了自己的贫穷和自己的力量,他们决定用自己的力量来拯救自己的贫穷。他的信条是:‘美国的财产是大家齐心协力从英国人手中夺回来的,所以必须成为大家的财产。反对这一信条是平等和正义的敌人,必须从地上清除。“简而言之,他们决心取消公共和私人债务...这种人可以组成不顾一切、肆无忌惮的团体...一旦他们到了这种程度,我们必然会遭遇一场对理性、对一切政治原则、甚至对自由之名的反叛。这种可怕的情况已经威胁到了新英格兰每一个有原则、富有的人。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的强奸?我们的政府必须得到加强、改革或改变,以保护我们的生命和财产。”
其次,为了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制宪过程之外,制宪运动的领导人煞费苦心地设计了一种以财产为标志的选举制度。
为了避免人民的参与,制宪会议的代表(大多数是债券持有人)首先活跃在州立法机构中,这样代表就由州立法机构任命,而不是由州选举产生。为了进一步限制公众参与,在宪法运动领袖的推动下,各州在1787对选民和州议员实施财产限制。这一限制规定了选民和州议员资格的最低财产限制。比如新罕布什尔州规定,参加议员选举的资格必须是新教徒和拥有价值200英镑不动产的人;根据马萨诸塞州的规定,当选议员必须拥有300英镑以上的不动产或600英镑以上的动产。其他州对竞选议员的资格也有类似的财产规定。各州也有关于选民资格财产条例。比如马萨诸塞州规定,只有年收入超过3英镑、房产价值超过60英镑的男性才有投票权;康涅狄格州规定选民必须拥有价值40先令的不动产或价值40英镑的动产。纽约州的规定最为严格,规定只有房产在100以上的男性才有资格投票。
除了财产限制,还有其他传统的选民资格限制。通过这些限制,四个利益集团被排除在制宪运动之外:(1)根据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标准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大多数男性;(二)合同制公务员;(3)奴隶;(4)被剥夺公民权利并遭受法律歧视的妇女。结果,“在修宪运动中,大约四分之三的成年男性没有就这个问题投票”,“投票的人数可能不超过成年男性的六分之一。”
这样的宪法程序如何确保宪法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比尔德说,它充其量体现了少数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但“他们成功地诱使普通民众接受了一个旨在让少数权贵受益的政权。”
(2)粗暴地将州议会排除在宪法程序之外。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除了排除“大多数人”,制宪运动的领导人还必须排除旧宪法即“邦联条款”的支持者。最大的拥护者自然是州议会,他们是邦联条款下最大权力的受益者。
根据当时的“邦联条款”,任何对宪法的修改都必须得到13州议会的一致同意,并召开制宪会议,结果由13州议会一致表决。显然,根据“邦联条款”,制宪运动的领导人无法实现他们的目标。为了避免旧宪法的束缚,立宪运动的领袖们进行了一系列的“阴谋”活动。他们首先在弗吉尼亚立法机关运作,邀请各州代表参加安纳波利斯会议,讨论美国的贸易和商业体系。会后,在汉密尔顿的影响下,他向国会提出了一项建议,呼吁再次召开会议“讨论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以便为联邦政府的宪法做出贡献,并克服邦联的危机”。根据这个非常温和的建议,在1787年2月,国会邀请各州派代表参加费城会议,“唯一和紧急的目的是修改邦联条款”。由于“群众的疏忽、无知和冷漠,也由于各州立法机关认为可以通过批准的权力来行使最后的决定权”,各州立法机关中立宪运动的热心者成为了上述两次会议的代表。
令各州会议惊讶的是,费城会议于9月1787日结束后,新宪法的制定者剥夺了各州立法机构的最终决定权。根据代表们对国民议会的建议,宪法改为由各州改选的州代表会议代表投票表决,而不是由州立法机构投票表决。同时,代表们进一步提出,如果有9个州批准新宪法,新宪法将获得通过。而这整个程序背离了当时美国宪法的“邦联条款”。
(3)为了通过新宪法,我们不惜使用最肮脏、最卑鄙、最犯罪的手段。
为了彻底消除大多数人的反对,制宪运动的领导人实际上所做的不仅仅是限制选举权。制宪过程中还有其他更脏更脏的做法。
首先,是否举行制宪会议的问题没有付诸表决。相反,立宪运动的领袖们通过弗吉尼亚立法机关,召开了一个由各州代表参加的会议,以“讨论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制度”,也就是安纳波利斯会议。随后,会议提出了举行另一次会议的倡议,即费城制宪会议,以讨论进一步的必要步骤,从而为联邦政府的宪法和克服邦联的危机作出贡献。
第二,宪法还没有交由人民表决。当然,不是由反对宪法的州议会投票,而是由修宪运动领袖提议的所谓“州代表会议”投票。即在州议会之外,选民选出一名州议会代表,然后该代表对宪法进行投票。
当不到六分之一的成年男性投票赞成州代表会议通过宪法时,反宪派一开始仍然超过了当权的立宪派。
为了让宪法通过,制宪运动的领导人使用了许多在今天看来非常肮脏和卑鄙的邪恶手段。
首先,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应该把更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立宪派”超过“反立宪派”的地区;对于“反宪政”超过“宪政”的地区,分配的代表更少。比如在纽约州,护宪派占了上风的纽约市,人口只有3.3万,却分配了9个代表席位。对于反宪派盛行的哥伦比亚市来说,人口几乎与纽约州持平,只分配到三个代表名额。
其次,采取了行贿的手段。按普选票数计算,即使代表名额分配对“立宪派”有利,反立宪派在纽约州选出的代表也比立宪派多。普选显然不利于宪政。在这种情况下,立宪派通过发行公债贿赂反立宪派。在纽约州,宪法最终以30票对27票获得通过,反宪派中的三个人物——约翰·德威特、约翰·史密斯和梅兰克顿·史密斯——因为接受了立宪派的巨额公债而成为立宪派。
此外,还要考虑到“人才、财富、专业能力都属于立宪派一方”的现实。而这些人集中在城市,可以很好地组织起来,也可以在宣传和舆论上造势。“他们充分意识到新宪法的价值,未来债券扩散的巨额利润中只有一小部分足以支付宣传和贿赂。”另一方面,反宪法主义者遇到各种困难。他们也知道新宪法通过后自己的利益会受损,但又不得不应对立宪派的伎俩。同时,他们没钱花在这项运动上,他们贫穷,默默无闻——最强大的球队也不在他们这边。然而奇怪的是,就投票人数而言,他们仍然几乎击败了宪法。"
对此,联邦政府成立后,曾经参与宪法运动全过程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联邦大法官马歇尔在《乔治·华盛顿传》中承认:“在某些州,两派势均力敌,因此即使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讨论,宪法的命运仍是未知数。在许多州,赞成的“多数”也很少,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没有人的影响,宪法就不会通过。毫无疑问,在已经通过的各州,大多数人也是反对宪法的。各州提出的许多修正案表明,他们极不愿意接受新制度。”
四。美国历史学家的评论——利益集团策划的反动政变的结果
历史学家约翰·伯吉斯(John Burgess)曾说,费城会议“代表们的所作所为太糟糕了,如果是朱利叶斯或拿破仑干的,代表们自己会当场宣布这是一场彻底的政变!”
另一位政治学者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说,“在夏季的一次秘密会议后,宪法的设计者们不仅宣布‘我们人民’想要废除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即邦联条款,而且还以公然非法的方式要求以‘人民’的名义批准他们的新宣言...制宪者宣称,这种违反宪法的做法可能会赋予他们比现任政府更优先代表人民的权利。现在看来,《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大贡献在于,它不允许我们把这一权威宣言视为一场由阴谋策划的反动政变的结果。”
从这个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的形成过程不仅不民主,无法代表人民,而且根本谈不上“宪政”,因为它对于美国原宪法“邦联条款”来说,是一场不折不扣的反自由民主的政变。
动词 (verb的缩写)弥天大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一个有趣的事实是,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只有所谓的“没收条款”和“赔偿条款”。美国宪法中并没有中国目前一些知识分子鼓吹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原则”,而是在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有私有财产不得归公众所有,除非有相当大的补偿。”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赔偿条款”。
那么,“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滥用在哪里?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将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宣言》第17条还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中国一些知识分子因为“学法排欧”而批评中国走曲折路线,声称“法国大革命的遗产是20世纪万恶之源”时,他们是在鼓吹保护私有财产入宪,实际上是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遗产。
法国人也修改了这个“遗产”。1793年6月24日,法国制定了新宪法,史称“法国宪法1793”。这部宪法将1789《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更名为《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宪法1793”的一部分。但删除了“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改为“宪法第19条”,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剥夺任何人财产的最小部分,除非公众在法律上承认这是必要的,并且是在公平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与美国宪法中的“没收条款”颇为相似。
同样值得指出的是,美国宪法中对财产权保护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也在不断变化。而这与条款本身有关。詹妮弗·内德斯基对此有着深刻的见解。她写道:“在美国宪法体系中,财产权在受保护的个人自由和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间划了一条线。然而,这一边界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断变化的渗透率。作为稳定和安全象征的财产权概念经历了一场近乎瓦解的变革。尽管财产权仍然保留着作为美国自由基础的核心价值,但它已经失去了传统的宪法地位。”财产权概念不断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本身存在的悖论:按照联邦主义者麦迪逊的理论,人们应该平等地保护三种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和政治权。不可避免的财产分配不平等意味着,如果所有人都平等地拥有政治权利,那么财产权和人权就不会得到平等的保护。正因为追求政治权利的平等,即正义原则,“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必然会受到侵犯。”而且,在美国历史上侵犯财产权的宪法审判中,往往是社会矛盾越突出,私有财产权的理念就会“包含更多的公平价值”
在美国,私有财产保护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之间也存在着不断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