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英文缩写是什么?主要职责是什么?它属于哪个部门?
廉政公署(ICAC)的英文全称是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英文字面意思是独立的反腐败委员会,中文通常称为ICAC。ICAC成立于1974,背景为香港总警司嘉宝贪污案。
ICAC不属于警队,也不属于政府公务员的序列。它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赋予ICAC权力,打击社会各阶层的贪污行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廉政公署有全权独立处理香港所有反贪污工作。
ICAC由四个工作部门组成:业务部门、防止贪污部门、社区关系部门和行政部门。执行办公室是ICAC最大的内部机构,多达900人。它的职责是调查和处理腐败。行政办公室下设四个处,其中一个处和三个处负责政府部门,两个处和四个处负责私营机构。每个科目分为四组,分别称为A组、B组、C组和D组。每个大组有50到数百人,大组又分为若干节。调查科的组长叫主任助理,大组的组长叫首席调查员,组长叫首席调查员。防贪部有50多人。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和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的贪污情况。此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社区关系部有200多人,下设8个分部,分布在香港各地。其职责是深入政界、商界、学校等社会各个层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使人们从思想上抵制和痛恨腐败。此外,接受各界举报也是社区关系处的一项职责。行政总部约有90人,虽然只占ICAC总人数的7%,但却承担了ICAC所有的非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