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找到专业的教育退费机构?
一般来说,实践中判断退款金额的标准或方法有三种:
第一,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这主要发生在一些非常成熟的机构或者收费高(有保障)的机构。这种协议如果不利于消费者,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需要具体分析。
二是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参考这一文件来计算和确定退款数额。
第三,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是指扣除已经发生的培训费后,退还剩余的费用。法官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合同协议
不同企业的初衷因为合同规定的退款不同程度不同。
如果通不过课,是最典型的,而且收费高。如果失败了,会得到退款,对考生也有一定的保障。实践中,很多“刚退费”一般会设置两个条件,一是自己打算参加的考试不及格,二是课程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即出勤合格。这种协议,执行的比较好,退款相对容易一些。
有些机构为了提高知名度,吸引学生报名。合同可约定自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实际为8天、15天和30天)全额退款;正式开课前全额退款。这些规则对学生本身是有好处的。
一些机构会控制退款率,以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退费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在教育培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目的非常明确,试图通过“表示真实”来根治不符合退款政策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在形式上看似有不退款或不退费的理由,合法合规,有可能找到不退费或不退费的理由。
还有一些教育机构直接同意“收费不退”。如果这种条款无效,就不再多余。
一般来说,教育培训合同基本都是格式条款。退费相关的规则肯定是有利于教育机构的,或者是出于营销目的,或者是出于形式合规的要求,或者是试图通过协议达成形式上对自己更有利的退费规则。
如果合同规定的退款规则限制退款,消费者可以关注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否可能无效。
第二,按照退款方式退费。
一般各省都有自己的退费管理办法。以广东省为例。
2003年,广东省教育厅制定颁布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规定了退费细则。
(一)教育机构严重过错退费
如果教育机构严重违规,教育机构必须全额退还所有费用和利息。判断和区别的关键在于教育机构的严重过错。
《办法》第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还全部费用和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a)筹备期间的招生;
(二)在停止招生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发布、散发虚假广告(简章);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导致学生退学的;
(八)因教育机构失信、教学管理混乱,导致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或者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取的费用;
(十)因学校原因造成的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2)因学生客观原因退费。
学生的原因,但这个原因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没有主观过错。退款程度居中。
《办法》第6条规定:
学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退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a)中途死亡;因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体检后确实不宜继续学习的(需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二)应征服兵役的学生(出具应征入伍通知书);
(三)因不可抗力,学生家庭有特殊困难(凭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无法继续学业的;
(四)家庭迁居或调到外地工作(凭父母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转学的;
(6)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学生(由国家承认的学术机构出具正式录取通知书或签证)。
上述情况下,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满半年的教育机构的退款办法如下:
(一)课程开始前,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部退还。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学费和住宿费的70%;完成1/5-2/5(含2/5)课时的,退还60%的学费和住宿费;完成2/5-3/5学时(含3/5学时)后退学的,退还40%的学费和住宿费;完成超过3/5小时后退学,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3)因学生一般原因退费
退款除了前两种情况。
《办法》第7条规定: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如按学期收费或不足半年的,开学前退还80%的学费和住宿费;完成1/3课时及以下的,退还50%的学费和住宿费;完成超过1/3-1/2学时退学的,退还30%的学费和住宿费;完成1/2小时后退学,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按照退款方式退费还是有法律障碍的。本文件是否适用于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
在实践中,有司法案例表明,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公司有很好的理由不适用《办法》。《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向参加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的活动。”笔者的观点倾向于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选择是否参照《办法》,原因有三:
第一,退费纠纷多发生在工商注册的教育公司。与民办非企业法人教育机构相比,这些机构普遍不太规范,更需要明确退费的规则,从退费的实际层面看,两者没有区别;
二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则已经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公司;
第三,仅仅因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排除《办法》的适用,最终导致学生退费数额较小,明显不符合《办法》的立法宗旨,变相保护了非法办学行为。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扣除教育机构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将剩余的培训费返还给学生。
考虑到教育培训合同无效或合同明确约定全额退款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教育机构无过错的学生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导致的退款问题,以及法官如何判定退款数额。
直接看几个司法判例!
案例一:李婷与深圳傅颖语言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傅颖语言培训有限公司深南东路分公司纠纷案(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 2460号)。
2015 165438+10月20日,李婷与傅颖公司签订英语首期课程协议,协议约定由傅颖公司为李婷提供为期24个月的培训课程。在李婷应付培训费34499元;自约定之日(含约定之日)起30日内,李婷可以无理由申请全额退款。签订协议后,李婷支付傅颖公司培训费200元,支付傅颖公司深南东路分公司培训费34299元。之后,李婷在傅颖公司和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的培训中心进行了七次培训。2065438+2006年2月,李婷向傅颖公司和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申请停课。2016 18月,李婷以傅颖公司、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提供的课程培训与承诺不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退还全部培训费34499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关于培训费返还问题,由于李婷、傅颖公司、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李婷、傅颖公司、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培训费的计算标准。因此,法院综合考虑了傅颖公司、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过错、李婷上课次数、傅颖公司、傅颖深南东路分公司的服务管理费用等事实。
案例二:邹英义与英育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英育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成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201165438 2003+10月24日,邹莹莹与英宇成佛山分校签订英语首期课程协议。课程类型为高效经典课程,培训时间27个月,培训费24888元。其中,英孚双保规定,学员可在开课后20天内(含开课当天)申请退款,无理由全额退款。当天,邹颖一通过中国银行贷款支付了培训费24888元。邹颖怡说,她上课的起止时间是2月2013到15到2014年2月15,她参加了17次课,耳机和材料费298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英宇诚佛山分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过错,合同的解除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当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被告英宇成佛山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综合考虑其服务管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1479元,扣除311165438元培训费和298元信息费后,被告英宇成佛山分公司应退还原告2万元。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曲玲兰与伟博教育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第11039,粤0605民初)
2017年3月30日,曲玲兰(学生)与陈(学生顾问)签订学生登记表,内容为:注册课程为普通班一级;学费13800元;学习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学习地点在佛山中海万金豪园一楼韦博国际英语。2065438+2007年3月30日,曲玲兰通过银行转账成功支付13800元,商品为佛山市南海区伟博教育培训中心。曲玲兰购买了36节课时,其中1-4人12节课,1-10人24节沙龙课;曲玲兰分别在5月17,5月24,6月1,7月11上课。这些课程是两门L1课程和两门I级课程。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在签订入学合同时,应当明确了解学习内容和自己的学习目的,应当对自己的学习时间和兴趣做出合理的评估,并参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是否参加相应的培训和学习。结合原告实际已上了四节课的事实,综合考虑被告支付的服务管理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微博培训中心退还原告培训费6000元,原告主张超出法院核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相应的利息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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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案例来看,学生如果参加过培训,发生纠纷诉诸诉讼,可能很难实现全额退款。消费者在维权时最好有个好主意,没必要太执着于100%退款。在倡导之前,我们要根据上面分析的现有规律做一个简单的分析计算。在谈判过程中,据理力争,进退有度,做出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