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

法官释明权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实施一项法律行为时受到当事人的极端和适当的辩论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与委托人进行信息交流。适当行使释明权能够指导有效的诉讼,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过度的诉讼行为会严重破坏正常的诉讼机制和合法性。

法官释明权不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释明权的性质在本质上更多的还是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做出处分的权利,重点是当事人的处分权,重点是实体和程序,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高效。

从释放权的特征来看,释放权必须由法官行使,并且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才能依法行使,才能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不同国家规定的释明权的内容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也不同,可见,释明权在行使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陈述或举证不足,二是当事人陈述或举证不当。

在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位阶偏低,没有明确释明权的重要性,影响了法官释明权制度发挥诉讼价值的规定,不利于其在实践中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一是督促法官的正确立场,二是促进此类当事人,三是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四是拓宽司法救济领域。

在解决权利规定的具体操作问题时,解决权利规定的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有限自愿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救济原则。该权利解决了具体操作中的规定问题:听证权行使之前,应当就当事人的请求和法律后果向当事人提供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完整的证明。在庭审过程中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由于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理解能力的限制,对自己的陈述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时法官应该及时提问发现问题,中立而有义务地解决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明确陈述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法官应该询问并充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