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区农村养老模式分析。

老年人的家庭支持

集体养老金

自立:他自己的养老金

在中国,“家庭养老”通常被理解为“子女赡养”,尤其是儿子的赡养。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对东方反馈模式的法律解释。养老的本质是谁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区分养老方式最重要的标准。“家庭养老”对应的是“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所谓家庭养老,本质上就是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的方式和制度;就其形式而言,传统家庭养老的基本特征是“子女养老”和“居家养老”相结合。

二是“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会化养老”的关系

这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问题。但我觉得是认识上有偏差,或者说是理论上有混乱。“养老资源的提供者”和“养老功能的承担者”的角色是可以分离的,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我认为有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或层面来看待养老方式。第一个角度使我们区分了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而第二个角度使我们在基本的养老方式上增加了一种“社会化养老”。

首先,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或养老来源的角度来看,基本的养老方式或模式只有三种,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由家庭提供,社会养老由社会提供。所谓自养,理论上就是不依靠子女亲人或者社会保障的一种养老方式。[4]应该说,仅从经济支持的角度来区分养老方式是不全面的,虽然这往往是基本的。(注:据说山东省社科院老龄问题研究中心刘书河教授早在1991的《农村老年学》一书中就提出了社会保障、家庭保障、自我保障三分制的思想。至于“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公寓养老”、“养老院养老”,并没有从根本上超越三种基本的养老方式,只是形式更加多样和现代。三者之间的区别与其说是谁在扮演提供支持服务的角色,不如说是谁在为老年人提供最必要的资源。

无论是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还是自我养老,关键问题是谁来提供养老的资源——即经济或物质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这是最实质性的。

其次,从养老功能的承担者来看,所谓家庭养老是指子女、配偶等亲属等家庭成员或亲属网络忠实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的职责,而所谓社会养老是指社会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显然,在一定的社会分工体系中,通过市场“提供支持服务”是不对等的。

要直接“提供养老资源”。这是我们在区分基本养老方式时必须考虑清楚的细微差别。

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家庭功能的逐渐社会化是一个社会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标志,其本质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具有稳定功能(合法婚姻使性需求得到合理满足,有利于社会稳定)、生育功能、生产功能、消费功能、教育功能、养老功能等多种功能。社会也有社会功能,比如仲裁、分配、管理、服务、保护等等。社会逐渐承担养老功能,而家庭需要购买必要的养老资源的过程,就是养老社会化的过程。

这种养老功能的转移是社会分工细化的表现,但并没有反映问题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其实说的是一种社会分工的状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为基础的。人生的两个阶段是家庭和社会,谁都逃不过。对于这种程度的问题,我认为分别用“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这两个词似乎更合适。

“居家养老”不一定意味着“家庭养老”,正如“机构养老”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养老”。如果说“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对应的概念,那么“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也应该是对应的说法。术语“公寓养老金”和“养老院养老金”可以被术语“机构养老金”所涵盖。

“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只是一个选址问题,并没有涉及或反映问题的本质。从养老资源来源看,“居家养老”可以是自我养老,也可以是社会养老,“机构养老”——比如去公寓、养老院——本质上也可以是“家庭养老”。

说得更明白一点,“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既可以是“家庭养老”的变种,也可以是“社会养老”的体现。将“居家照护”等同于“家庭照护”,将“机构照护”等同于“社会照护”,这不是误解,而是偏见。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养老”不等于“社会化养老”。词与词之间的区别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前者的本质是社会提供养老资源,后者的本质是养老功能从家庭转移到社会,但养老资源始终是购买或免费提供的,所以关键问题是谁来提供必要的“养老资源”,这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分工的演变。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社会化养老”的各种方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样,我们可能会认为,基本的养老方式只有三种[5]。

“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不等于“居家养老”。比如,一个老人虽然住在私房里,但经济上是由社会供养的,日常照顾甚至精神慰藉的功能都是由外界提供的。典型的居家养老不是家庭养老,也不是自我养老,而是社会养老。有些文章往往把“居家养老”等同于“居家养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家庭养老”的本质是子女主要为老人提供资源(包括经济、照顾和精神慰藉),而“居家养老”只是选址问题或形式问题。我们发现“家庭养老”的形式和内容已经分离。比如有的老人选择“公寓养老”的方式,但经济来源来自子女。生活照料的功能从家庭转移到了社会,这种功能的转移实际上是通过“购买养老资源”来实现的,所以说到底是子女养老,家庭养老。这种“公寓养老”,其实可以理解为“家庭养老”的现代化。相反,老人虽然“居家养老”但依靠的是社保(政府养老),那么即使留在家中,依然是“社会养老”。

历史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一直是并存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所占的比例不同。现在所说的“养老社会化”,更多的只是一种功能转移,对部分家庭来说可能是彻底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可能完全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