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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有关双方于1992年9月20日在中国青岛达成,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下列商定条款发展业务关系:
本协议由有关各方于2002年9月20日在中国青岛签订,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发展业务,具体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青岛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青岛瞿塘峡路25号
电话:(0532)2877932
传真:(0532)2876415
甲方:青岛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青岛瞿塘峡路25号
电话:(0532)2877932
传真:(0532)2876415
乙方:华兴贸易私人有限公司
地址:新加坡滑铁卢街126号(0718)
电话:3366436
传真:3397862
乙方:华兴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加坡滑铁卢街126号,0718
电话:3366436
传真:3397862
2.任命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所列商品从第四条所列地区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上述任命。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从第四条规定地区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并接受此项任命。
3.代理商品
“金鱼”洗衣机。“金鱼”牌洗衣机
4.代理区域
仅限新加坡
5.最低营业额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的客户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6.5438亿美元。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的顾客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100,000,000美元。
6.价格和付款价格和付款
每笔交易的价格由乙方和买方协商确定,并最终由甲方确认..
每笔交易的价格应由乙方和买方协商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
付款应采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付款采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应在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
7.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或出口第三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新加坡销售、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新加坡境外的销售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从新加坡其他商家收到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盘或订单移交给乙方。
鉴于本协议授予的专有权,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客户销售或出口第四条规定的商品;乙方不得在新加坡销售、分销或推销任何与上述商品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订单以在新加坡境外销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从新加坡其他公司收到的有关代理商品的任何询盘或订单转交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