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仓单是指保管人收到仓单货物时,向存货人出具的,表明仓储关系存在,保管人愿意履行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单货物义务的有价证券。仓单的主要属性是:1。仓单是证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储存货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货权。”可见,仓单表明的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对交付货物的请求权,因此是一种有价证券。2.仓单是重要的证券。根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必须由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记录,所以是必备的有价证券。3.仓单是物权证券仓单所含货物的转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必须从仓单的转让开始,所以仓单是物权证券。4.仓单是字面上的证券,没有必要把证券的字面记载作为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根据仓单上的记载主张自己的权利义务,所以仓单是字面上的有价证券,而不是因为有价证券。5.仓单是自付证券。仓单由保管人本人填写签发,付款义务由其承担。所以仓单是自付证券。仓单是提取储存货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由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提取货物的权利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