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的英译

据个人观察,我们的“college”用英文翻译成“institute”的历史,与解放初期“college”翻译成俄文“HHCTHTyT”的历史有关。

应该承认,在英国和美国,称呼“研究所”的学院并不多:美国的M.I.T(即“麻省理工学院”),而“我”不正是“研究所”吗?但非理工科院校叫“研究所”的不多;尤其是单科名为“所”的独立法学院,更是前所未见。当我们在与加拿大、美国的学者接触过程中,用“学院”一词指代“政法学院”时,他们往往理解为“研究所”——把“政法学院”当成“法学研究所”,屡屡造成小误会。这就证明,把“政法学院”的“学院”翻译成“研究所”可能不太合适。

根据我的抽样观察,在美国36所法学院的英文名称中,法学院(无论是附属于综合性大学还是独立的,即不隶属于任何大学)的“college”都称为“school”或“college”,但没有发现一个名称为“institute”的。

它们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类型:

1.“大学名+Schooloflower”;

2.“大学名称(其中大学名称中省略了“大学”二字)+(name+)“Lawschool”;

3.“大学名+Collegeoflower”;

4.“姓名+法学院+(of+)大学名称”;

5.“地名+法学院”;

6.“学院名+法学院”。

根据以上六点分析和归纳,我们认为中国法律部门的英文名称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翻译:

1.学院下设的法律系,如“湖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可译为“湖北财经学院法学院”。

2.不隶属于大学的法学院,如西北政法大学,可译为“西北法学院”。

大学的法律系,比如北大法律系,可以翻译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复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可以翻译成厦门大学法学院,比如。

4.中国大学没有“法学院”,但吉林大学似乎有建立学院的想法。如果以后成立,可以翻译成“吉林大学法学院”。

对于以上四种翻译,有两点需要说明:

1.“Law School”翻译过来既是法学院又是法律系,符合英语(AmE)习惯。美国高等学府波士顿学院法学院的“法学院”一词不是指“法律系”而不是“法学院”吗?此外,我们可以看到,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一份招生章程中,一会儿自称“法学院”,一会儿自称“法学院”。

当然,如上所述,也可以称系(主要是美国)或院系(主要是英国),而不是学校。

2.我们国家叫“政法学院”,不叫“法学院”。但政治在法学系的重要性不亚于在政法学院,法学系也没有相应地被称为政(政)法系。在这方面,“政法学院”和“法律学院”在实质上没有区别,所以它们的英文翻译应该以“法律”或“政法”为准。那么,把“政法学院”翻译成“法学院”或“法学院”是合适的,比如翻译“华东法学院(或学院)”。另一方面,如果翻译成“华东政法学院”就不行了。我想知道这个命题是否“失去了政治”?如果是,商业不应该强调政治吗?文学不应该关注政治吗?军队里可以没有政治吗?为什么不叫“政商学”、“政文学”、“政军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