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制
中间创造了从公民陪审官(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制度。来自奴隶主国家雅典、罗马,国家继承于资本主义社会,盛行于小中世纪欧洲封建主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实行陪审制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些国家相继在法律上建立了陪审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裁定重罪指控的法律案件;审判团的任务是就法律案件的事实作出决定。英国从65438+ 0933开始逐步取消了大陪审团。保留大陪审团的主要部分是美国。系统的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的重罪案件,如叛乱、谋杀、持械抢劫等,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决定提起诉讼。每个州法院都是有两种条件的:一种是必须能够被大陪审团审查同意,被告不得放弃此项权利和指控;另一种是基于如果案件判决必须由法官经过大陪审团审查。像大陪审团一样由12 ~ 23人组成。它的决定采用多数决定制,要求不一致通过。美国的审判陪审团类似于英国的积极陪审团。英国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考虑,决定法官是否有罪,并通过判决。只要大多数陪审团票通过,就可以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很大,必须解散陪审团,召集陪审团分别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