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绘本故事讲解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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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农村闲人少,地里种蚕桑。
Ⅲ.菜园变成了一本很好的图画书。
《一园青菜变好》是北方童谣编的绘本。大约是出了城门之后往东走。农民走了以后,一园子的青菜变好了,他们就开战了。当农民回来时,菜园里的蔬菜已经熟了。该书通过幽默夸张的手法和朗朗上口的童谣,诠释了一个菜园里鲜活的故事,给了孩子们无尽的想象空间。
这本书的语言很幽默,比如小葱绿色的茎叶长得笔直,像一把银枪。韭菜的叶子又长又窄又平,像两个锋利的边缘。大蒜熟了就裂开了,辣椒都红了,茄子紫了,圆圆的。我写莲藕,并不是说它长在土里,而是变成了落荒而逃的将军,浑浑噩噩地钻进了泥坑。
ⅳ什么软件可以录制绘本视频?
你在软件里搜索录音。可以找到很多软件。
ⅳ绘本故事我好开心。有声音讲故事的视频的地方,最好有对应的图片。
请参考绘本在线论坛。
ⅵ小鸭有狼妈妈绘本讲座视频。
搞个小聚会,让孩子说说妈妈对他们的爱,以及他们的感受。让我们一起为他们的母亲写一张贺卡。多甜蜜啊!
ⅶ有没有绘本故事的视频?我应该在哪里找到它?
绘本故事里没有视频。关键是,你要视频做什么?做教案?给你的孩子看?
ⅷ绘本,别发脾气,好好说说视频
孩子爱发脾气可能是父母造成的。他潜意识里认为发脾气可以让人满足他的要求。所以在孩子发脾气的时候,不要一味的答应他的要求。在他冷静的时候,要和他讲道理,说话温和。大人不能发脾气。他发脾气你可以不理他,但是不能跟他发脾气,会影响他。孩子们需要父母的耐心。
绘本,《象背:出发的那一天》这是一本在日本非常感人的绘本。可以在网上查一下。讲的是大象爸爸对家人深深的爱,看着家人上天堂前后,很温暖。
汉斯的阿里系列也不错,暗示了一些道理。《数米》不用多说,是一本很有名的绘本,但是孩子读起来会有点深,画面比较抽象。
现在很火的爸爸,可以带着孩子到处看看,当别的孩子在哭,在发脾气的时候,父母和自己是怎么做的,这对父母和孩子都有教育意义。
ⅸ画一本绘本。做了视频还能说自己是主编吗?
如果你创造了里面的人物,你可以说你是主编。
ⅹ利用经典绘本开发视频,是否侵权?
一般来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应适用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民覆盖原则
普遍适用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首要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且相同。普遍覆盖原则,即覆盖所有技术特征的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涵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被控侵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完全涵盖被侵权客体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客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或者多项,则侵权不成立。
在下列情况下,被控侵权行为被认为完全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也就是说,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可以得出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甚至该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也是相同的。2.专利权利要求使用了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人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特定概念。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普遍覆盖原则,被指控的侵权人侵权。
3.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与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人的技术特征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还增加了特征。这种情况仍然属于侵权,因为适用普遍适用原则意味着,只要被控侵权人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就属于侵权,而不管被控侵权人是否拥有比权利要求更多的特征。
在实践中,公众可能并不理解这一点,觉得被控侵权对象的特征比权利要求更多,性能可能比专利产品更好。为什么要认定为侵权?这是因为专利保护智力成果。如果后期产品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改进的,虽然其性能可能比专利产品更好,但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使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因此需要取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客体中的技术特征少于专利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因为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当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使用时,才构成侵权。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中方案的实现需要A、B、C、D四个装置或步骤,而被控侵权方案仅使用了三个装置或步骤,这表明被控侵权方案使用了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实现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是一项技术创新,比专利技术更先进,显然不能认定为侵权。
由于专利侵权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和隐秘,就目前中国法院的实践来看,仅用普遍适用原则来认定被控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少。因此,在适用普遍适用原则确定被控侵权客体不构成专利侵权时,应继续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侵权。
第二,对等原则
“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时运用最广泛的原则。是指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在字面上存在差异,但经过分析后可以认定为相同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方法)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1853渭南诉丹麦案是美国最早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件之一。魏南设计了一种可以均匀分布压力的圆锥形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还设计了一种上部为八角形,下部为金字塔形的马车。渭南诉丹麦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为,渭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的车厢为圆锥形,而丹麦设计的车厢并非圆锥形,故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创造出绝对圆锥;如果被告车厢的形状足够接近圆锥体,其功能和效果与专利基本相同,法院应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应当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就是后来所说的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的适用由来已久,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首次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清楚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包括与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专利侵权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还延伸到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等同特征”,也称等同物,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被控侵权行为中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1.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功能基本相同,产生的效果基本相同;
2.对于本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同时,在应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等同替换包括替换权利要求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包括替换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因为它们都是用于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
2.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中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人(产品或方法)的总体技术方案是否等同于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
3.等同侵权的判定应当基于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而不是该领域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
4.判定等同侵权。对于开创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等效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可以严格确定等效保护的范围。
5.判断被控侵权客体(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而不是以专利申请日或者专利公布日为界限。
6.对于在权利要求中故意省略一些必要的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在性能和效果上劣于专利技术方案,并且这种劣化的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必要的技术特征而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构成专利侵权。
对等原则在适用时不能生搬硬套,尤其是以下两种情况:
1.免费现有技术,也称为已知技术。在公共领域,任何人都有权免费使用已知技术。
不能认为使用知名技术会对他人专利造成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应首先适用专利权人有意排除的事项,即禁止反言原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会对权利人造成过度保护。会给公众带来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损害法律的稳定性。这完全违背了对等原则的初衷。
总之,等同原则是在专利侵权的技术判断中确立的,其目的是防止侵权人采取明显等同的要素或步骤来替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字面上的直接侵权,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但是,由于侵权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具体应用时应谨慎比较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