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备基金的探讨
在新红皮书第1.1.4.10条中,暂定金额的定义更为简单明了:“暂定金额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为暂定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有),根据第13.5条“暂定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提供永久性设备。
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暂定金额。当然,这个理解是针对我这种没有真正接触过FIDIC条件下国际工程项目的人。
1.在具体项目中,暂定金额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暂定金额可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如某一部分施工、某一部分设备、某一部分材料、某一部分服务等。,也可以作为不可预见费用存在。
3.投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注明了哪些项目为“暂定金额”,这些金额也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什么时候用暂定金额,工程师说了算。当然,前提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已经落实。工程师应明确告知雇主暂定金额的使用。
过去,中国没有“暂定金额”这种东西。按理说,你们对各种建筑、材料、设备和服务都进行了招标,但你们拿一笔“暂定金额”做什么?我觉得这和国际工程执行的严谨性有关。一个项目需要多少资金是经过严格估算的,这样雇主才能准确的筹集资金,做出准确的资金计划。资本家是最小心的。如果他们筹集的资金多了,就会增加融资成本,造成资金闲置,无疑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如果预估的资金不够,就会影响项目的进度,项目的进度又会直接影响到投产的时间。如果项目不能按时投产,会带来多少问题,特别是会造成多少额外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另外,与中国不同,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合同,付款时没钱支付,不仅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更重要的是雇主的声誉会受损,这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必须筹集足够但恰到好处的资金。
但是工程建设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每一个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全新的设计和过程。没有人能准确估计需要多少钱。因此,在可以准确计算的分项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的基础上,对那些无法准确估算和无法预测的项目进行粗略估算,放在工程量清单的末尾,标注为“暂定金额”,汇入投标总价。
那么一般来说,哪些项目可以列在“暂定金额”里呢?是怎么包含的?
我们知道,对于可以根据图纸精确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等。,工程师给出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位和数量,然后投标人填写单价和总价,这样就可以汇总出“工程量清单总额”,但以下项目必须使用估算的大概数。下面详细讨论。
1,日常工作通常认为是暂定金额。
“日工”是从英语翻译过来的。翻译之初,有人翻译为“点活”,有人翻译为“代工”,有人翻译为“裁员”。在中国,一直使用“零星就业”这个词,也经常被称为“零工”。
但是,国际工程中“计日工”的范围比中国的“零工”更广。中国的“零工”仅指按日计算的劳动,而国际工程中的“计日工”是指“(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中的某些变更是必要的或适合于承包人按日工作的,也就是说,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的某些工作是按日计量的。(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152页)在这里,不仅是人工,还有机器、工具、设备都是按天计量的。当然,所用的材料是有说明的。
选择计日工制度的工程项目,往往是在合同规定的项目之外,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可预知的事情,大部分属于项目的辅助工作或零星工作。“计日工”涉及的人工、材料、设备、工程量相对较少,不易准确估算。比如施工时需要挖掘文物、化石;发现不可预知的地下障碍物、地下管线需要处理的;临时修复因事故(如暴雨)损坏的道路等等。
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咨询工程师会给出一套“每日工作计划表”,上面列有工种、设备类型、材料等。咨询工程师会给出人工和设备的名义工作量,投标人填写单价和总价,而材料的名义量可能由招标人直接给出,以便日后需要时支出。在工程量清单汇总中,“计日工总额(暂定金额)”列在“项目名称”栏的“工程量清单总额”之后,然后与其他暂定金额项目一起汇入“投标总价”。
在一个大型项目中,我在室外工程中使用了这种方法。除了可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外,我列出了标称的计日工数量,并要求投标人报出挖掘机、自卸汽车、冲击钻、锤子等的单价。(每小时或每班)。这些单价起到了修复地下电缆、地下供水管、打破基坑遇到的原有桩基、修复被台风破坏的临时道路的作用。
2.当项目的某一部分不够详细,以致投标人无法确定单价或价格时,可以先估算一个暂定金额。
国际项目和国内项目在设计上有一些区别,就是它们的设计通常都比较“粗糙”,承包商往往需要补充图纸,有时补充图纸比原图纸还多,会造成不同的投标人对项目的某一部分报出非常不同的价格。为了使报价尽可能真实,这部分工程可能会由招标人以“暂定金额”的名义给出一个价格,合同价格将在将来详细图纸出来后由工程师根据定价原则确定。
我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项目是一个酒店大堂的屋顶建模。设计图纸只给出造型图案、材质和外形尺寸,施工图要由有资质的钢结构公司根据业主要求重新设计。在这次招标中,我首先要求钢结构公司给出一个参考价纳入“暂定金额”,同时规定了这种模式的计价方法。
此外,有些工程量很难事先准确预测,为了防止日后在单价上互相扯皮或承包商漫天要价,招标人可以给出一个名义上的工程量,以便投标人日后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我曾经在一个室外管网招标项目中使用过这个方法:项目在一个拆迁改造工地上,有多少老建筑、构筑物、塔吊基础、道路、地沟混凝土等。新建管线上要拆除的,事先无法准确计算,所以我粗略估算了一下要拆除的混凝土量,要求投标人报出“要拆除的混凝土”单价作为“暂定金额”项,其他可以准确计算的项目都列在报价中。
3.投标时,无法决定合同中是否包含具体工作,但可以先估算一个暂定金额。
比如,一般情况下,现场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由业主负责。如果投标时进场道路不完善,业主暂时不确定是否为承包商做。此时,可给出道路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供投标人作为“暂定金额”项目报价。如果中标人的报价合适,可以直接授予中标人,不用再找别人做。如果中标人出价高,可以另找当地小承包商专门做便道。
我在具体工作中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我的公司要拆一个旧小区,建一个新小区。老小区有个小换热站给原小区供暖,而容积率上的原小区,一个新小区,就大很多。显然,原来的换热站要拆除重建。但热电公司的市政供热管道已经调整,新换热站必须与新供热管道连接,新供热管道何时施工还是未知数。这个时候我公司会做几个方案:①如果新的供热管道能及时供热,我们会拆除原有的换热站;(2)如果新建供热管道不能及时供热,我们将启动老换热站为一期工程供热,老换热站需要维修和外部装修,以配合新建小区。拆除换热站不需要投资,残值足以覆盖拆除费用;但是装修需要包工头来做。因此,我们在招标文件中附上了装修图纸,将换热站的装修工程视为“暂定金额”。
4、决定某项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各种服务由专业公司招标,并作为指定分包合同的内容,可先评定一个暂定金额。
国际上一般只有一个单项工程的承包商,专业工程由承包商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我计划另文讨论“指定分包商”),如门窗、电梯、防水、消防工程等。如果发包人认为单项工程投标人无法准确计算专项工程报价,准备对专项工程重新招标,然后中标人与单项工程承包人签订合同指定分包人,可以暂估专项工程价格,以暂定金额的名义写入工程量清单。
在我国,我们通常的做法是由雇主单独招标,直接与专业分包商签订合同,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一个总承包管理费费率,约定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不认为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对,合同。
5.不可预见费用,如设计变更、政策变化、价格波动、交通管制、环保新规等造成的额外费用。,通常由雇主根据不可预见的因素给定一个固定金额或百分比,并包含在暂定金额中。
我以前工作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被总公司限制很大。总公司签订的每份合同的合同总价是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如果结算价格高于最高限价,除非经过总公司CEO批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支付,而补充协议是经过层层审批后很难签订的。这个规定让房地产公司的人苦不堪言,因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很少更改。签合同的时候,大家都希望降低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有所突破是合理的,但这些规定是“无私”的,让具体项目的管理者汗颜。
我困惑了几次,然后开始想“暂定金额”。我问造价工程师,他不知道有这个术语。我不是造价专业的,以前一直用消费额度,所以有段时间不知所措。在我详细解释了暂定金额的概念和我使用它的意图后,造价工程师说:“是的,工程量清单的计算程序里有预备费!”“于是我欣喜若狂,根据未来变化的可能性,在随后的招标中追加了2~5%的“备用金”。备用金的作用不仅让我可以放心大胆的降低投标报价,也不用担心因设计变更和考虑不周导致结算价格增加而无法在总公司支付。比如我投标消防工程的时候,消防部门并没有规定高层住宅必须安装逃生缓降器,但是在工程即将交付的时候,突然下发文件,要求必须安装,否则不予验收;逃生缓降器也必须是协会购买,验收时要核对发票。偏偏他们只是这样进行,私下口头告知,从来没有书面通知。但是,我们总公司要求所有项目、材料和服务必须在没有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文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但是正常情况下招标流程需要2个多月才能签完,耽误了项目验收,同时某协会也不承认你的招标结果。这时,备用金就发挥了作用。只要我的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金额,办完房地产公司的手续就可以付款。
在中国(山东)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中,没有“暂定金额”,但有一个类似的项目叫“其他项目费”,我觉得很没意思。制定这个定价程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暂定金额”,但他必须放弃它,用它来代替没有专业意义的“其他项目费”。我不敢胡乱猜测他是否有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但我敢说,至少他缺乏必要的汉语素养。
“其他项目费”分为两大部分和六小部分。有了里面的解释,试着列出来:
1,招标人:
A.预留款:招标人为可能的工程量变更预留的金额;
B.材料采购费:指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预计金额;
C.其他人。
2、投标人部分:
D.总承包服务费:配合和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根据拟建工程的需要或参照省公布费率计算(省公布费率为0.3%-计算基数为总承包合同直接费);
E.零星工作项目费: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按工程量估算,按零星工作清单数量计算。计算方法为:零工人工费+零工人工费*(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费+机械费;
F.其他人。
从以上六项可以看出,去掉两个“其他”,只剩下四项。将这四项与FIDIC条件下的“暂定金额”进行对比,可以感受到中国特色的“其他项目费”的泥土气息,不得不让人稳坐公务员的位置,喝大茶,才会刮目相看。
那么,这个“其他项目费”是用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吗?我的意思是,为了避免“费用”和税收,除非你遇到我前面写的令人信服的情况,否则你不必使用它们。
忙了一下午,终于写出了大概意思。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时间较短,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我们也就这么几句)。
参考资料:
1,蔡金勇,文: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
2.FIDIC,中国航空科技翻译公司译: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1987),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3.FIDIC,周克荣、刘雯、万、王健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1)(注:网上搜的,不能正式报价)。
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编:《青岛市工程沉降资料汇编》(2006),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 * *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