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和警察有区别吗?警察和巡警都属于警察,对吧?两者有什么区别?

“警察”和“公安”

(1)对“警察”和“公安”概念的考证。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警察行为。“警”、“察”以及与“警”有关的词语在中国先秦典籍和后世史书中反复出现。但在古代,“警察”多为动词,没有发现以“警察”命名的公安机关。古汉语中“警”主要指警告、警戒、警戒、紧急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1】“考察”主要指观察、仔细观察、考察、考察后推荐、选举等含义。[2]简而言之,作为动词,提前警告它就叫警告;事后查明原因叫检查,即“先报警,后检查。”中国古代与“警”有关的动词有三个:一是先秦经典《李周》中有一个词“法察”(“刚老之时,遵法守官”);第二,唐代学者颜师古在为《汉书》所作注释的开头就用了“警”字(“使警不愿露”);第三,宋代《蔡廷枢传》中使用了“检警”二字(“河北贼多,精挑细选郡卫,方知亳州。中州属颜宝武,一郡,有几个止奸止盗之人,而他们补官,使其察警,盗每一毛。”).

在中国古代,使用与“警察”相关的术语来命名公安机关,最早见于辽代的“警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于公元907年的辽朝。916年,在史静设立了“警察巡逻法庭”,设有警察巡逻官、副使节、法官等职。他们穿着特殊制服,负责监狱诉讼、警察巡逻和检查。金元时期对其继承和打击。中国以“警察”正式命名公安机关始于清末和辛亥革命后。1840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的行政、工商业、税收和治安都由殖民国家控制。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建立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称为“巡察”。1900年中国抗击八国联军失败后,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巡检司”。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正式效仿日本建立了名为“警察”的公安机关。在现代汉语中,“警察”是指“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武装力量”。它还指参加这种武装部队的成员。”[2]

在西方,“police”这个词在英语中叫Police,在法语中叫LaPoLice,在德语中叫DiePoLizei,多来源于希腊语∏oλlTεα和拉丁语Politia。在古代,这个词指的是国家大事,包括政治、宗教等广泛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等。中世纪政教分离,所以Politia一词专指政治,排斥宗教,但当时的政治概念包括军事和司法。17世纪后,警察逐渐与军队和司法分离。西文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部行政”,但与后来的“警察”仍有区别。现代西班牙语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务行政的特定部分,而非全部。现在按其最广义的概念,在英语中可以解释为警务的过程,即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指的是政府控制、限制和规范公民行为的过程。在《牛津英语词典》中,警察组织有两种定义:(1)警察机关是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其职权范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很大不同;(2)警察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调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也指警察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所有警察或安全部队。

中国古代没有警察或治安意义上的“治安”概念,只有郡名(即湖北省公安县)和明末文派名(即当时湖北省公安县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派)。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安全”是指“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局~人事。”从字面上看,“公共安全”主要是指“公共安全”和“公共和平”。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 * *”的意思是“属于社会;公而公之。”“和平”是指“正常秩序,没有骚扰”;“(情绪)稳定安静。”“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意外。”总的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得到保障的稳定发展状态。)不受威胁和侵害就是“公共安全”。但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特别是大陆解放以来,我党将警察机关和公安工作的命名统一为“公安”。因此,在社会上和警察机关内部,赋予了“公安”的习惯含义,用以指代“警察”或“公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与中国现代人民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人员、职级、机关、工作)”直接对应的词。按照法国警察英文版的说法,法国历史上所谓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其原文是General Safety。一般就是一般一般,安全就是安全无险。这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和“总体和平”。这与中国过去使用的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至于英国特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以翻译为“公安”,同时因为Constable是英国基层警察的称呼,所以应该翻译为“治安官”。但查阅国内出版的大部分英汉词典时,Constable(= police)一般被翻译成警察、警官、巡警。我国的“公安”一词翻译成英文统一为Public Security,即公安。在现代西方语言中,一般的安全员(即“治安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为了避免对外交流中的误解,中国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一般直接翻译成英文“Police”。比如中国公安警察89式制服臂章上“公安”二字的英文符号是“警察”。99式警服只是将臂章中的中文“公安”二字改为“警察”,使其中英文符号更加规范统一。事实上,早在1950年,中国大陆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安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批准,公安人员统一简称为中国人民警察。从此,中国的公安机关也被称为“人民警察机关”。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中国警察学院成立于1992。1992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军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2)“警察”与“公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和“公共安全”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点或相似性在于,我国警察意义上使用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警察”一样,是指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意义差异。纵观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做名词,也可以做动词。作为名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设立的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力量。作为动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力量的职业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公共安全”这个概念只是一个状态名词,意思是“公共安全”或“公共和平”,表示社会秩序与和平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公共安全”是联系在一起的。“公安”不仅不能做动词,而且很难说是指没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的“警察”。换句话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明确的概念。“公安”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对应词组,才能指代“警察”。事实上,在我国公安机关,将公安人员称为“公安民警”要比“治安警察”科学得多。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一直使用“公安干警”一词,其含义是“公安机关干部和(普通)警察”。仔细考察,这个成语有两个明显的弊端:一是公安机关编制内干部的职业身份首先是警察;公安机关编制内的(普通)警察,在政治身份上也习惯上称为国家干部。其次,人为地将整个警力划分为干部和(普通)警察,容易导致广大(普通)警察心理失衡。因此,我们应该停止使用“公安警察”这个词。

2.使用范围的差异。“警察”是许多历史时期和大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只在以中国、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也就是说,“警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对公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而我国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仅指大陆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来建立的现代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及其职能工作。所以“警察”和“公安(人员、职级、机关、工作)”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中国近代的“公安(人员、职级、机关、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