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能和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级别,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的九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具有约束力,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通过具体案例宣布联邦或州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判级别和最高司法机关。1790是根据美国宪法成立的,位于华盛顿特区..起初由L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1869根据国民议会的法律规定,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未经国会弹劾不得罢免。但年满70周岁、工作满10年或工作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拥有一审权力。有权审查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有权发布“审判令”,审理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也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从65438年6月的第1个星期一持续到次年的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简单多数票为准,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各方意见。1882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汇编的报告开始出版,其中的案例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