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依据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就是原本发生的、存在于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识的现实事实。在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可能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并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作出判决。案件通常发生在一段时间之前(几年、几个月或几年)。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法官不可能在场,没有人能够准确描述和再现客观事实。即使有些当事人能够准确描述和审查客观事实,司法机关和法院法官一般也不会相信或采纳。因此,法院不可能根据人的直觉来认定事实,也不可能根据当事人亲眼所见、亲耳所听或亲身感受来判断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甚至是非常大的距离,有的完全背离客观事实。人再怎么努力,也达不到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依据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和采信,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合理推断和认定。理论上叫法律拟制。这种合理的推断和认定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简单来说,法律事实就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对于律师来说,他们关心的不是实际发生了什么,而是证据能说明什么,所以证据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