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高手来翻译。
要教学生,外贸资料需要定期上交翻译,需要熟悉仪器分析(之前没有这方面的接触),需要做厂家的农药药效实验。真的,很乱。不好意思!
劳工部
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
用人单位
工作能力鉴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工部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一条适用于实际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
第二条适用于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在5-10年的,给予9个月医疗期;工作年限10-15年的,给予12个月医疗期;工作年限15-20年的,给予18个月医疗期;工作时间超过20年的,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计算六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六个月的,计算十二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假时间计算。
非因工负伤或者患(医生或者医疗部门认定的)不治之症的职工,在医疗期内终止医疗的,不得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其劳动能力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标准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非因工负伤或者患非治愈性疾病(经医生或者医疗部门鉴定)的劳动能力,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标准,以其医疗期为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终止。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暂行规定自1995 1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1995]第236号
(5月23日1995)
一、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假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假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都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一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24个月内不能恢复者,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期可适当延长。